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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民事赔偿责任

    [ 方永贵 ]——(2005-11-10) / 已阅42270次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所受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即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加害人只有证明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于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极其隐蔽,内容错综复杂,且操纵行为人在资金实力、社会关系等方面多具有特殊优势,在与公众投资者的博弈中,其处于强势地位。在当前证券市场,即使人人都知道某只股票有庄家在操纵,但要知道其操纵内幕,则是非常困难之事。所以在民事赔偿方面,要受害人完全证明操纵行为人的过错,实践中将会导致取证上的极端困难,这不利于公众投资者对合法权益的主张。从其违法行为的复杂性与特殊性来看,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应认定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所以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的民事赔偿归责原则,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所受损失是操纵行为人的行为所致,即推定操纵行为人存在过错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操纵交易价格行为民事赔偿的免责事由
    操纵交易价格行为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操纵行为人必须自证无过错才能免责。
    在通常情况下,下列几种情形可以得到免责:
    1.由于政策性风险而遭受损失的;
    2.由于系统性风险导致大盘整体大幅下跌而遭受损失的;
    3.由于个股基本面变坏,失去投资价值,致使股票遭受大量抛售而遭受损失的。 


    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民事赔偿责任的方式
    以最适当的方式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既能有效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又能提高司法执行效率。作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不是所有的责任方式都能适合,根据其特殊性,分析如下:
    (一)民事赔偿责任方式的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十种方式分析如下: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 赔礼道歉。
    在这十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中,前四种属于物上请求权,其中“返还财产”除了适用侵权责任之外,还适用于对不当得利的请求返还。“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用于合同关系,但“赔偿损失”既可适用于合同违约责任也可适用于侵权责任,是适用范围最广泛的一种民事责任方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适用于人身权受到侵害时的民事救济措施。

    (二)适合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笔者认为,适合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包括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精神损失赔偿。
    1.赔偿损失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其性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它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害,首先是财产上的损失,是因证券价格被操纵导致投资上的损失。作为受害者,从法律责任上首要的是弥补这种损失。而“赔偿损失”的实质是法律强制民事违法行为人向受害人支付的一种补偿对价,目的在于弥补受害人因民事违法行为所受到的损害。因此,“赔偿损失”体现了民事责任的补偿性,这刚好适合因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给受害者带来损失的补偿需求,两者在法律性质上相吻合。所以,“赔偿损失”这种民事责任方式适合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同时也是最直接有效的责任方式之一。
    2.返还财产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所获得的非法利益,从民事角度看是一种不当得利。在股价被操纵期间,价格交易其实是一种零和游戏,不是投资者因庄家出货而受损失,就是庄家出不了货而遭受损失。这种操纵行为因中国《证券法》及《刑法》界定为违法行为,所以操纵行为人的所得属于不当得利。根据民法原则,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受损害之人。故“返还财产”这种民事责任方式也适合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3.精神损失赔偿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所导致的精神损害,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所产生的精神痛苦是由行为所伴随的,比如皮肉受损而牵连到精神痛苦,作为侵害人其主观上并没有追求让受害人受到精神痛苦,这种精神痛苦与因为皮肉与神经相连而必然伴随的现象。但在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中,由于庄家要达到最终顺利出货的目的,对股价初次拉升阶段跟进的股民,需要让其出局,不能让其坐顺风车获利太多而影响到最后的出货。所以庄家在股价拉升的前期多会采取洗盘手法打压股价,并采取心理战术来操纵股价,从股价的快涨快跌或慢牛走强又忽然跌破心理支撑价位等手段,让股民从心态上受到煎熬。进入庄家圈套的股民,其心理上大多会经历从欣喜到担心,从担心到忐忑不安、焦灼,以至失望痛苦,最终忍受不了长期的精神折磨或短线的暴涨暴跌惊吓,有的被洗售出局,有的被长期套牢。
    这种精神痛苦,是操纵行为人刻意追求的,因为如果不让前期跟进的股民经历这种痛苦,其无法顺利完成整个操纵过程。也就是说,在主观上操纵行为人具有让受害人经受精神痛苦的动机,其目的是为了达到顺利完成各阶段的操作而最终获取暴利。所以,“精神损失赔偿”这种民事责任方式尤其适合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虽然我国当前在民事法律方面还没有规定精神损失赔偿,但从法律的正义及道德公义上应该有精神赔偿。民事法律完善的国家,精神损失赔偿已是民事赔偿的不可分割部分。作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民事赔偿责任,精神损失赔偿虽然与我国当前国情有一定差距,但作为完善我国的证券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未尝不是一个努力的方向。

    四、损失赔偿范围的确定
    赔偿损失范围的确定,是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环节之一,它关系到受害人所能得到的赔偿程度问题,另一层面,也体现着司法的公正程度。
    (一) 赔偿标准
    对于赔偿损失,笔者认为应以补偿原则作为赔偿标准。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对操纵行为人的惩罚成本,主要体现在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三个方面。而民事赔偿是还不正当利益于其它受害投资者的方式之一,对于民事赔偿,其性质应是补偿性的,而非惩罚性。赔偿受害人因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它不应该使受害人因此而获得赔偿损失之外的利益。

    (二) 赔偿范围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侵权行为在证券市场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范围,以投资者因股价被操纵而发生的实际损失为限,投资者实际损失包括:
    1.投资差额损失;
    2.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3.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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