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浅议法律行为的条件及相关问题

    [ 苏望 ]——(2005-8-23) / 已阅47255次

    (2)期待权也不是完整的权利,因为其并不符合某种权利的构成要件
    (3)期待权是介于权利与期待之间的一种状态
    (4)期待权人已经实现了部分权利构成要件,这是指权利主体已确定,并且所期待的特定利益的内容或范围已经确定。如为对人权,则义务主体也应已确定[39]

    能达成以上共识,不得不谓难能可贵。然而,这些对期待权的看法与其说是构成要件,还不如说是对期待权的大致描述,尤其对具体的期待权类型仍然无法通过以上判断方法得以确定下来。可以说:如果把“期待权”比做是一幅油画,那种程度的认识充其量只完成了用铅笔勾画轮廓的步骤,至于这画到底最终是什么模样,还处于尚未可知的状况。
    早年留学德国、师从名儒拉伦茨氏、对德国法有深入研究的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在一番颇为痛苦的、没有得出实质结论的思量以后,在1970年代曾经仰天长叹道:“对其作一确定之界说,恐难周全,最好的方法系观察判例学说上所承认各类型期待权之性质,分析其共同特征”[40]
    需要澄清的是:我对王教授之学识渊博深为景仰,一向心存敬意,不怀偏见。只是在此处,他又一次犯了那个“以一种不确定取代另一种不确定”的错误,说难听点就是推卸责任,颇有点企图蒙混过关的感觉。不过这也不能完全将错误归咎于他的身上,毕竟德国法学家花了一个世纪还处于争论的问题,又怎么是一个只在德国呆了几年的中国留学生能轻而易举地“摆平”呢?果真如此,那德国法学就真可谓人才凋零、江河日下了。
    解铃还需系铃人,德国人自己提出的问题由他们自己来做解答,应该说是最合适不过的,也是最有成功可能的。果然,进入21世纪时,对于期待权的研究有了突破性进展,可以说终于得到了令人满意的解决,并形成了通说——期待权是指取得权利的一部分要件已经具备,而权利让与人已经不能阻止受让人取得权利的一种法律地位[41] 由此可见,期待权的特点是:
    (1)通过处分行为继受取得某一权利,也就是说负担行为不可能创设期待权(此点尤其值得重视);
    (2)取的权利的部分要件具备;
    (3)权利让与人已经不能阻止权利取得,因为假如权利让与人仍可阻止权利取得的话,那么实际上就是说权利人仍保留着权利的全部内容,而受让人的期待地位不能被视为权利。
    实务中最常见的期待权有两类:(1)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所取得的权利;(2)不动产物权移转,已经申请登记而尚未登记完成时受让人的权利。对于期待权的处分及其保护,应当适用所对应的完整权利的相应规定。

    有了这个标准,现在就能够比较清楚客观地判断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创设的地位有无作为期待权的能力了。结论是(与前文谈及未决期间效力一样)——不符合。
    在停止条件,权利人处分权能似乎受到限制。但即使现在的权利人对其权利进行处分,也只有在条件成就时才溯及既往地[42]享有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在解除条件,连这种限制也不存在,条件成就后的(可能)债务人更是只需对(可能)债权人负担债务上的风险而已。如果将附条件的“权利”(其实是法律上的地位)予以转让,还需在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与受让人的期待不符时,因违背受让人利益而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像这种产生与不产生根本无法保证,取得权利仅只有可能性,且转让受严格限制的“地位”,如何能够称其为期待“权”?所以,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这里的法律行只指负担行为)中的“债权人”的利益,也就只能作为一种期待而已。





    [1]王泽鉴:《债法原理(1)——基本理论、债之发生》 225页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

    [2]朱苏力: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125页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年版

    [3]Oliver Wendell Holmes : The path of law Jan.8.1897

    [4]这是右列书中的介绍 郑云瑞博士 《民法总论》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版

    [5]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与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9年版
    陈端洪:《中国行政法》 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
    方世荣:《论具体行政行为》 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6年版

    [6]同说:申卫星 《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的重新思考》 文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5年第6期

    [7]张俊浩 《民法学原理》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

    [8]法律行为是一项行为,或若干项具有内在联系的行为,其中至少一项行为是旨在引起某种特定的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或意思实现。拉伦茨 《德国民法通论》(下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31页

    [9]BGB(德国民法典)54条第一句

    [10]ZPO(德国民事诉讼法典) 50条第二款

    [11]史向宽 《民法总论》第291页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12]参阅D.梅迪库斯 《德国民法总论》167页以下 邵建东译 法律出版社 2001年9月第二版

    [13]D.梅迪库斯 aaO. 176页

    [14]梁慧星 《对物权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的修改意见》 文载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2005-8-9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