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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广东两地有关工资规定之比较

    [ 金泽清 ]——(2005-7-31) / 已阅29756次


    广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也就是说,广东条例根本没有规定计算基数,或者说计算基数就是其正常工资基数。

    3. 假期工资标准是否可以适用其他工资基数

    上海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加班加点的日工资计算:按本办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也就是说加班工资可以按假期工资标准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进行计算。而广东条例没有该规定。

    因此,对于同时在上海与广东两地经营的企业,尤其是总部在上海的企业人事部门要注意不能过于严格按照上海办法规定将广东的分支机构员工加班加点工资核算标准设定为其正常月工资的70%,以免无谓地导致劳动争议的产生;同时提请总部在广东的企业人事部门,对于分支机构在上海的员工加班加点工资核算标准可以降到其正常月工资的70%,尽量减轻该分支机构的人事成本!

    实务分析——广东条例关于假期工资标准的规定实在有些略失公平!

    由此可见,广东条例侧重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上海办法则比较注重双方当事人权利的公平性。就笔者观点,所谓工资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依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同时,为了照顾劳动者休息,宪法规定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因此劳动者有权享受工余间歇休息时间、工作日之间休息时间、休息日、节假日等时间无需劳动而获得报酬。

    因此,可以看出,工资是作为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数量与质量获得的基本劳动报酬,而假期(主要是指婚、丧、探亲等)并非法定的休息权而是一种福利措施,而且按照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双务、有偿”等特性来看,权利义务并非完全对等。就从对劳动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互为权利义务角度而言,上海办法实际上是比较公平合理。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却要全额支付劳动报酬,增加了用人单位负担;况且该劳动者休假的时候,用人单位可能还要安排其他劳动者完成该休假劳动者的工作,增加了其他劳动者的工作负担!笔者认为:广东条例关于假期工资标准的规定实在有些略失公平!

    二、 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导致扣除工资处理区别

    1. 那些情况属于劳动者赔偿范围?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确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赔偿请求权。

    用人单位的赔偿请求权主要是包括两种——

    (1)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而劳动部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其中第四项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包括:

    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行政处罚
    劳动者破坏用人单位财物或者侵犯用人单位财产的民事赔偿

    (2)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注意,尽管从目前立法来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尚无法定赔偿的规定,但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一种,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当中应有法定赔偿,是《TRIPS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的一个重要的要求,专利等立法也都已有法定赔偿的设立,因此,关于商业秘密侵权的法定赔偿,建议参照著作权、商标权侵权中的50万元以下的标准来确立,这应该也是可以的。

    2. 对于劳动者赔偿的主观要件规定上,广东条例更为客观公平!

    由于赔偿是属于民事侵权范畴的,而民事侵权行为,在法律上是需要符合三个要件:(1)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即故意或者重大过失);(2)损害事实客观存在;(3)该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联系。所以,侵权行为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主观上存在过错”!我们应当注意到上海办法与广东条例在该问题上的规定不同,《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在该办法中只是说明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损失,没有明确说明“本人原因”究竟指的是什么?而且只说经济损失造成.

    事实上,很多损害后果发生,并非都是出于劳动者的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劳动者的工作工具毁坏,有些可能是故意,但是很多情况是劳动者无意操作失误造成的,这个也是可以归纳在“本人原因”的。这样依据上海办法的规定,对于劳动者尤其是初次工作的学徒或者新手来说,实在是有些不公平。

    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把劳动者赔偿限定为:“过错”的存在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这个就严格符合民事侵权行为赔偿的要点了。

    3. 对于因获得劳动者赔偿而扣除工资的处理程序规定上,广东条例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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