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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TO时代的劳动立法

    [ 姚岚秋 ]——(2005-5-24) / 已阅39807次

    值得欣慰的是,2001年新《工会法》在这方面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工会的基本职责,并将之具体化。这无疑是工会真实身份的一次回归,必将极大地促进工会基本作用的发挥。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新《工会法》也增加了一些关于工会在教育职工、参与管理职能方面的条款。因此,工会改革迈出的步伐还不够大,角色的回归还很不到位,这都有待于我们沿着既定的思路继续完善工会组织与工会工作,早日回复其本来面目,以实现其与劳动法的协调互助,共同完成保护劳工、维护劳权的重任。
    (二)工作的重心转移
    角色的转换需要工作重心的转移来体现。对于我国工会来讲,为配合劳动法的实施,贯彻新《工会法》的精神,当前的工作重点应从参与国家管理、企业管理转移到作为集体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代表职工参加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上来。
    集体合同的重要意义毋须多言,但我国集体合同的实施状况却令人忧虑。一方面,近年来集体合同在我国获得了长足发展,但另一方面,大量的集体合同又流于形式。许多企业虽签订了集体合同,但并未真正形成集体协商机制。无论是企业还是职工均认为集体合同在调整劳动关系方面毫无作用,一个突出的表现是集体交涉至今未在解决大量存在的群体争议中发挥实质性的作用。
    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我国工会的定位不恰当,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都离不开工会,因为集体劳动关系直接发生在工会与用人单位之间,作为劳动者的代表,工会直接享有集体合同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但现实中我国工会却远未发挥其在集体合同中应有的作用,不言而喻,这主要是在传统体制下负担了许多本不应该由其承担的任务,例如评选劳动模范、组织福利分配、参加企业管理甚至于维护社会安治等。这些旁枝末节免不了会干扰甚至取代工会在协商谈判和订立集体合同方面的工作。
    另外,根据我国的法律及相关政策,工会不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对职工和上级工会付道义和政策上的责任,根据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和上级工会的处理。2换言之,如果违反集体合同,我国工会不承担法律责任,只承担“道义责任”。由于缺乏强制性的、物化形式的责任约束,工会对集体合同的落实和效果自然不会关心,因而我国集体合同流于形式的现状也就在所难免了。
    正因为如此,配合角色的重新定位,我国工会应该将工作的重心转移到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上来并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才能避免集体合同的形式化,将劳动法通过集体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的意图贯彻到实处。因应现实的需要,新《工会法》增加了在这方面的权利和责任,为我国工会工作重心的转移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可惜,新《工会法》在涉及工会自身的法律责任,尤其是违反集体合同的法律责任方面仍然是一片空白,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二、从劳动立法的角度讲,一方面,应该积极地配合工会的转型,以法律的形式将工会改革的成果制度化、规范化;另一方面,也应该照顾到我国工会的特殊地位和特别职能,创造适当的空间支持工会相对独立的发展。

    我们说,加入WTO后,我国工会面临角色的重新定位和工作的重心转移,这种转变客观上需要坚实的制度安排予以支撑和正式的法律规范加以体现,这就离不开劳动立法的协调与支持。具体来说,当前应该加强劳动领域内涉及工会的专项立法,如《集体合同法》,详细规定工会在集体合同签订及履行中的权利义务,为工会转型提供法律上的依据。
    另一方面,工会主要定位于劳动者的职业团体, 并不意味着工会要完全纳入劳动法的调整框架中。我国工会不仅仅是劳动者的职业团体,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治团体,虽然二者有主次之分,但并不妨碍工会作为政治团体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一定的作用。这是历史选择的结果,也是现实社会的需要。与此相适应,我国的工会关系既有归属与劳动关系的经济关系,也有游离于劳动关系之外的政治关系(如工会作为社会政治团体在国家政治体系中行使各项政治权利);既包括工会的外部关系也包括工会的内部关系(如工会的内部组织之间的关系),这些内容无疑是劳动法所无能完全包容的。3立法者应该正视而不应回避这一现实,应该考虑而不应忽视这项因素。因此,基于特殊的国情,根据现实的需要,我国的劳动立法不应该也不可能将工会关系完全纳入自己的调整范围。留出适当的空间交由工会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调整部分特殊的工会关系,形成工会与劳动法之间既相互配合又相对独立的良性互动格局,应该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
    1 引自董保华著《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机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第245页。
    2 参见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基层工作部编《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实用教材》,科学普及出版社1997年1月版,第150页。
    3 参见常凯、张德荣著《工会法通论》,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7月第1版,24-25页。




    其他参考文献:
    董保华编著《“劳工神圣的卫士”——劳动法》,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4月第1版。
    刘文华主编、马特、鲁政、王永挺编著《WTO与中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冲突与规避》,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王益英主编,黎建飞副主编《外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
    刘海年主编《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研究(中国挪威经社文权利国际公约研讨会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
    王家宠主编《国际劳动公约概要》,中国劳动出版社1991年版。
    王惠玲:《WTO冲击下的劳资关系与劳动政策》,人大复印资料《台、港、澳及海外劳动经济与人力资源管理》1999年第1期,第8页。
    周长征:“WTO的社会条款之争与中国的劳动标准”,《法商研究》(法学版)2001年3月,第95-105页。

    原载《走进WTO时代的劳动与工会》,中国工人出版社2002年5月版,第100-126页。


    作者简介:
    姚岚秋,男,硕士,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法律工作室。
    李凌云,女,博士生,华东政法学院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社会法。
    李凌云 华东政法学院31号信箱 上海市万航渡路1575号 200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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