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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TO时代的劳动立法

    [ 姚岚秋 ]——(2005-5-24) / 已阅39815次


    1参见董保华著,《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机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第144-150页。

    第三节 当代劳动立法的国际化发展


    一、 国际劳动法的产生

    劳动立法国际化的趋势源远流长,最早可追溯到19世纪初叶。随着国际工人运动的蓬勃发展和各国劳动立法的不断加强,国际劳动法从无到有走过了一条漫长而曲折的发展道路,到今天已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国际劳动法产生的历史进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倡导阶段。18世纪产业革命以后,欧洲各国经济迅速发展,工人的处境却每况愈下,工人阶级同资产阶级展开了不屈不挠的斗争。一些有识之士开始呼吁通过劳动立法来缓和社会矛盾。随着1802年英国《学徒健康与道德法》的颁布,近代劳动立法从此发端。各国虽制定了“工厂法”,但是迫于国际竞争的压力,依然拼命地压榨工人。以英国的欧文和法国的勒格朗为代表的一些进步知识分子提出制定国际劳动法来改善工人阶级日益恶化的劳动状况,但都未能引起各国统治集团的重视。随着19世纪后半期,欧洲工人运动的高涨,各国对国际劳动立法的必要性都有了重新认识。
    第二阶段是尝试阶段。几经周折,1890年3月在柏林召开了第一次由各国政府正式派代表参加的讨论国际劳动法的会议,与会的15个国家讨论并通过了关于保护童工、女工等问题的议案。但是这些决议内容空泛,又没有国际公约的效力,实际上并未发挥作用。但这次会议是国际劳动立法的一次尝试,对后来国际劳动法的产生仍然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第三阶段是开始阶段。1990年,国际劳动立法协会在巴黎正式成立。协会于1901年、1902年先后召开了两次代表大会,这两次会议只就专门问题进行了讨论。直到1905年才正式起草了两个公约草案,由伯尔尼国际会议讨论并通过。这两个公约分别是《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做夜工的公约》和《关于使用白磷的公约》。这两个公约经10 个国家批准后发生效力,但是对执行情况没有有效的监督和制裁。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国际劳动立法活动没能取得进一步的成果。
    纵观这一个世纪的发展史,人们不仅感慨国际劳动法的产生之路的确是一条布满荆棘的道路。由于各工业国为了资产阶级的利益而相互争夺,根本没有改善工人劳动状况的愿望,因此国际劳动立法的进程十分缓慢,到一战时只制定了两个国际公约。但是无论这样,国际劳动法发展的趋势是不可阻挡的。

    二、 国际劳动法的发展

    (一) 国际劳工组织概况
    国际劳动法的发展同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简称ILO)的成立和活动是密不可分的。
    一战结束后,1919年召开的巴黎和会上决定组织一个专门研究国际劳工问题的委员会,并建议成立一个永久性机构,继续从事调查研究。根据这个决定,由15国代表组成的一个委员会拟订了《国际劳工组织章程草案》和一个包括9项原则的宣言,于1919年4月提交巴黎和会讨论通过,编入《凡尔赛和平条约》第13篇,即所谓“国际劳动宪章”。同年6月,ILO正式宣告成立。这样作为国际联盟的一个附属机构的ILO,在国际联盟尚未产生之时就先行成立了。
    ILO之所以能够迅速成立,主要是由于各资本主义国家希望借助国际劳动立法来缓和战后国内的阶级矛盾,防止工人阶级受俄国十月革命的影响,进而危及资本主义制度。另外,战前国际劳动立法运动进行了长期的活动,特别是伯尔尼会议为ILO的成立奠定了基础。
    由于ILO的诞生,劳动立法的国际化有了自己的组织形态,国际劳动立法运动有了自己的领导者和积极推进者,从此国际劳动立法迈进了一个崭新的时代。
    ILO最主要的职能就是从事国际劳动立法,制定劳工标准,以供各会员国批准和采纳。公约和建议书是为会员国制订有关法律和采取其他措施提供标准的,所以,该组织把公约和建议书合称为“国际劳工标准”,把制定公约和建议书的活动,称之为“标准制定工作”。一般来说,重要的劳工问题都采取公约的形式,其他一些问题则采用建议书的形式。公约和建议书在效力上有所不同。公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必须经过会员国批准才能生效。而建议书仅具有参考性,不要求各会员国批准,也无拘束力,只为各国提供立法指导。

    (二) 国际劳动立法的迅速发展
    1919年华盛顿召开的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就通过了6个公约和6个建议书。此后,每届大会上几乎都要制定几个公约和建议书。ILO的立法活动曾一度被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断。由于国际联盟的解体,ILO作为一个独立的国际组织继续存在。1944年,二战即将结束时,ILO在美国费城召开了第26届大会,确定了新的宗旨和原则,发表了著名的《费城宣言》,并通过了几个建议书。二战结束后,联合国成立,ILO即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恢复了公约的制定工作。到1998年举行的86届国际劳工大会为止,ILO共通过了181个公约和189个建议书。这些公约和建议书涉及到劳动问题的所有方面,已经形成一个相当完整的国际劳动法体系,因而被称为“国际劳动法典”。
    国际劳动立法的发展不仅表现在公约和建议书的不断增多,还表现在其适用范围的不断扩大。1991年ILO的会员国只有39个;1946年增加为45个;而后的几十年,会员国数目迅速增加,截止1998年底,已达174个。随着会员国的增加,公约和建议书的适用范围也在相应扩大。
    国际劳动立法除了ILO组织制定的公约和建议书之外,还有另外几种形式,近几十年来也有一定的发展。如(1)联合国有关劳动问题的文件;(2)区域组织有关劳动问题的文件;(3)两国间有关劳动问题的双边条约。

    三、 国际劳动法的基本内容
    由于ILO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是国际劳动法最主要的渊源,所以主要介绍公约和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基本权利方面。包括结社自由、废除强迫劳动、机会均等、待遇平等等。(2)就业政策方面。包括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就业保障、残疾人就业等。(3)工作条件方面。包括劳动者、工时、休息、安全、防护、卫生、福利等。(4)社会保障方面。包括各种综合标准,各种劳动津贴等。(5)工资制度方面。包括最低工资保障、工资支付保障等。(6)女工、童工、未成年工、老年工以及特殊工人的劳动保护等。(7)劳动关系方面。包括劳动关系、集体协议、调节仲裁等。(8)劳动监督管理方面。包括劳动管理、劳动监察、劳动统计等。

    四、国际劳动法的效果
    (一) 国际劳动法的积极作用
    ILO制定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在国际社会享有很高的权威,是各会员国劳动立法的重要依据。它对各资本主义国家劳动法的发展和一致化起着明显的推动作用。二战以后,极大地促进了发展中国家的劳动立法。由于公约和建议书具有良好的指导和示范作用,各国政府、雇主对劳动法更加重视,同时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也在逐步提高。各国通过完善立法、严格执法,进一步改善了工人阶级的劳动条件和生活待遇,并且加强了对工人经济权利、民主权利的保护,更好地维护了社会公正。
    (二) 国际劳动法的局限性
    国际劳动法也有其本身无法克服的局限性。首先,由于遵循政府、雇主和工人代表共同参加(比例为2:1:1)的“三方性”原则,ILO制定公约和建议书的过程中处处贯穿着阶级调和的精神,并且政府和雇主的意志在很大程度上起支配作用,因此公约和建议书也不能真正反映工人阶级的要求。其次,ILO制定的“国际劳工标准”是最低劳动标准,各会员国的劳动法不能低于该标准。由于各国经济发展程度和人民生活水平相差悬殊,有些标准对发达国家来说太低,但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又太高,这ILO使处于两难境地。再次,基于种种原因公约和建议书不能得到会员国的普遍采纳。迄今为止ILO制定的近200个公约中,只有少数几个获得了100多个国家批准,多数公约只有半数左右或更少的国家批准,这实际上对国际劳动法的适用范围造成了很的限制。最后,公约的实施缺少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虽然ILO在章程中对公约的实施和处理程序都作了规定,但事实上很难严格执行,也很少有国家真正依章程办理。正是上述问题的存在使ILO的宗旨和原则无法得以充分实现。

    第四节 我国劳动法治的转型

    在WTO部长会议上,美国等发达国家多次提出要在WTO协议中写入“社会条款”,以实现其推行“核心劳动标准”的目的。尽管美国的提议因遭到众多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而草草收场,但是对于“社会条款”的争论已经成为各国普遍关心的热门话题。
    加入WTO不可避免地将对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制度带来全面的冲击,但这只是表面现象,更深刻的冲突将发生在体制层面上。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时期,过去劳动者是“企业人”,国家包就业、企业办社会,现在劳动者是“社会人”,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参与竞争。在“企业人”向“社会人”转变的过程中,现有劳动法律制度的种种缺陷暴露出来,许多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的法律、法规已经无法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生活。加入WTO后,随着国际资本和技术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劳动力的国际化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未来的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将成为“国际人”,这与我国劳动用工的现状将形成更大的冲撞,现实矛盾可能进一步加剧,甚至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因此,在“入世”的大背景下,探讨我国劳动法治的转型无疑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 我国劳动关系立法模式的转型
    我国劳动关系的立法模式应从基本法式向专门法式发展,进而向法典式转型。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后,我国的劳动立法进入了繁荣发展时期,为了便于《劳动法》的贯彻落实和具体操作,国务院与劳动部以及其他有权机关相继制定了许多配套行政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都根据各地实际制定了地方法规。但是总的来说,目前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层次还比较低,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只有一部《劳动法》,大量存在的地方立法各自为政、良莠不齐。许多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法律法规与多种经济成分共存的实际状况形成巨大的反差。即使是1995年制定的《劳动法》也并非尽善尽美,对于一些问题的规定过于原则化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入世后,更多的国际资本涌入中国,客观上要求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更加健全和透明,目前的立法现状使国外跨国公司望而却步。我国应加快劳动立法的步伐,及时废除或修改不适应现实需要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立法层次,尤其是加紧制定促进就业法、劳动基准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社会保障法等全国性的专项立法,条件成熟时争取制定“劳动法典”,使劳动法体系更完善、透明。

    二、 我国劳动关系调整模式的转型
    国际上通行的劳动关系调整模式分为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劳动基准法调整全部劳动关系、集体合同调整集体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调整个别劳动关系。在这三个层次上,我国的劳动规律制度都必须实现全面转型。
    1.宏观层次上:目前争论比较激烈的一个问题就是我国的基准法水平是高还是低。国际资本看中我国市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劳动力成本低,他们得出这一结论的主要依据就是我国的工资水平偏低。其实,低工资只是我国劳动力的显性成本,在工时、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我国的水平并不低,有些方面甚至比西方发达国家还高;企业还需要负担大量的社会福利职能,这些因素都使劳动力的隐性成本居高不下。随着劳动力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社会保障机制的完善,不合理的隐性成本将向显性成本转化,显性成本不断上升,最终能够客观地反映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现实,在此基础上与国际基准法水平相比较才能得出准确的答案。
    2. 中观层次上:我国企业虽普遍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但是集体谈判往往流于形式,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的工会还带有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依然扮演着企业内部福利部门的角色。1997年10月,我国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但是对第八条关于“工会自由和罢工自由”的条款提出了保留;WTO部长会议上关于社会条款的多次争论,其核心也集中在工会自由与集体谈判上,这些充分说明了国际趋势与我国工会工作的实际状况还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工会改革无疑是 一项当务之急。2001年10月通过的《工会法修正案》明确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工会的基本职责”,为工会的改革指明了思路。完善集体合同制度、加快工会改革,必须从工会的重新定位入手,使工会向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方向转变。有关问题将在本章第五节详细论述。
    3. 微观层次上:加入WTO后,随着国际资本的流动和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劳动力的流动不断加快,我国的劳动关系将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用人单位对劳动力的使用越来越具有“雇佣”的性质。目前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与国际通行惯例还存在诸多不适应的地方。如《劳动法》中并没有对劳动者和经营者进行严格的定义,实践中就出现了高级管理人员算不算劳动者的问题,我国也应建立所谓“雇主理论”,明确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对于劳动合同的形式问题,我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又强调“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这种传统的合同形式越来越不能适应劳动力快速流动的需要,我国应借鉴各国通行的口头合同及相应的管理模式,用更加便捷的形式促进劳动力的流动;又如事实劳动关系、多重劳动关系、跨地区人才流动放松管制、的问题,应在立法层面上获得解决,使实践中大量存在的这类问题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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