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召利 ]——(2022-3-26) / 已阅5566次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因此,当开发商将小区房屋出售给购房者后,小区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作为共有部分也随之转移至全体业主共有。
因此,小区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无论其建设成本是否纳入商品房的建设成本,均随着专有部分的转移而一并转移,与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是否成立也毫无关系。所以,《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有理论基础也更为合理,小区交付后,由物业公司按照小区共有部分的管理模式,代为申请小区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并进行维护、管理,收益首先用于该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剩余部分的按照小区的共有部分的收益分配规则确定。
关联文章:
江苏省小区人防工程停车位处置指南
无锡市小区汽车库(位)的权属认定与处置指南
征求意见|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新规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