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漆多俊 ]——(2000-10-16) / 已阅43221次
民商法调整各自然人和法人这些"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其基本任务和立法主旨重在保障各个体的合法权益,其基本原则是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民商法也讲求经济效益,但重在维护各个体的经济效益。民商法重在保护各个体的合法利益,强调个体间等价有偿,注重的是个体公平、形式公平;实际上往往并非社会公平和实质公平。并且民商法注重机会公平,而往往忽视分配公平和结果公平,这也并非实质公平。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和命令与服从。行政法也讲求效率和社会效益,但主要不是指经济效益。行政法也要求以国家和社会利益为重,要求个人服从组织、局部服从整体、地方服从中央,但这主要是出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要求。不限于或者说主要不是经济利益和社会经济发展角度上的要求。行政法不以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和兼顾各方经济利益为原则。反之,经济法也不以命令与服从为基本原则,虽然国家对社会经济的调节和管理也需要采取一些强制方式和手段,但更重要的是采取引导和促进方式;并且在采取各种调节方式时,始终注重的是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和兼顾各方经济利益。
国内一些学者未能将经济法原则同其他部门法的原则区别开来,在他们为经济法原则开出的长长的清单中,常常把其他部门法的一些原则、甚至根本不能作为法律原则的东西,也罗列进去。难怪有人曾戏谑地说:"中国人的原则性强,所以原则就多,随手一拈就是一大把原则。"但是,原则过多、过滥,反而使人无所适从,不知道哪些才是真正要大力加以贯彻的原则。各种客观规律人们应当遵循,但规律既是客观的,其本身不能作为原则,原则是人们确立的某种行为的基本准则,是主观性的。遵循客观规律,或按客观规律办事,是人们行为和工作的准则,但它不仅仅在有关的立法与实施中加以贯彻,因此也不是法所特有的原则。有些国家制度、政策和工作方法等,是需要变革或随形势变化而变化的,法的基本原则却应当是稳定的,如果政策一变甚至中央领导人的某些提法一变,则法的原则跟着就变,那怎么能算是法的原则呢?至于国家的某些重大的或根本性的体制、制度或政策,是法的原则所要维护的对象,而不是法的原则本身;对它们的维护和贯彻往往是各个部门法的任务,而不是哪一部门法的任务,起码也不是某个部门法的特有原则。
综上所述,我们在认识经济法原则时,应当避免主观随意性。应当在准确把握法的原则基本特征的基础上,从深入分析经济法的基本任务及其所调整社会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入手,明确经济法原则的特定内容和要求,使其在经济法的立法和实施中很好加以贯彻。
1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中译本,第55页。
2对事物价值的判断和评价,乃属于"理念"范畴:本文后面将要论及。
3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中译本,第73页。
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主张,参见《尼可马可伦理学》第5卷。
5[美]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中译本,第50、105~106页。
6布菜尔在美国《华盛顿邮报》(1998年9月27日)上撰文,提出"第三条道路是最好的道路"。他认为,"在经济方面,我们的立场既不是放任自流主义,也不是国家干预。政府的作用是促进宏观经济稳定:制定能够鼓励独立,而不是依赖别人的税收和福利政策;通过改善教育和基础设施使人们能够适应工作:促进企业发展。"又,香港《亚洲周刊》1998年10月5日一期文章,在评论德国与欧美"第三条道路"时指出:"第三条道路本来没有路,路是不满'左右二分法'的新一代走出来的"。
7在封建制及其以前的国家,行政命令的作出基本上是当权者个人决断,而服从者一般处于绝对服从地位。资本主义社会以后,行政命令的形成,在不同程度上实行民主决策,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
8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说:"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79页)。
9资本主义社会以前,刑法原则受等级制度影响,那时实际上是在维护等级制度和等级特权前提下的"罪刑适应"。
10理念也是人们对于事物价值的判断。立法者的理念除直接制约法律原则的确定外,它还影响人们对法的调整对象和固有功能的认识,这又间接影响着他们对于法律原则的确认。
11社会经济资源包括人力资源、自然资源、物质资料、财力资源等。
(刊登于《经济法论丛》第2卷,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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