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姚建宗 ]——(2000-10-25) / 已阅10245次
的工作人员也有类似的制服以统一着装,从而表现其工作之重要性、
职责的神圣性和权力的不可抗拒与权威性。如此一来,我国司法领域
中法律符号的独特化属性就并不那么显著了,它实际上又走向了大众
化。而司法符号和仪式的大众化对法治的打击可以说是致命的。
(三)符号仪式改革之前瞻
或许是我国司法机关自己也意识到了现行的法律符号、法律仪式
与法治精神的悖离与原则矛盾,在有关法律仪式方面早就开始了有关
仪式设计方面的制度改革,如人民法院的审判制度改革措施和人民检
察院的主诉检察官与主办检察官制度的建立。最近,人民法院和人民
检察院又相继决定尽快全面更换统一着装,其基本思路就是全面而彻
底地淡化我国司法人员制服的军事化性质与色彩。在这样的社会背景
之下,从坚定地持守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出发,考虑到全社会法治
情感和法治心态的培养与巩固、全社会法治之精神意蕴即民众对法的
真诚的制度性神圣信仰和法治的理性思维方式的培育和训练,对于我
国司法领域法律符号与仪式的若干改革及其象征意义的转化,我本人
认为应当认真考虑这样几个方面:
第一,在我国司法领域法津符号特别是司法人员的制服的非军事
化意义重大,其改革的确应当全面而彻底。但是,这种法律符号又不
能大众化。司法人员的制服,必须反映出司法权力的独特性、权威性
和神圣性。作为法律符号的司法人员的制服的意义在于, 为社会民
众提供法的至上性、权威性与神圣性和司法的公正性之坚实与可靠的
全面信息,其所展示的公信力能够为社会民众对法的真诚信仰和对司
法的权威与公正提供坚强的感性经验与情感支撑,以及理性的思维方
式。因此,对于司法人员的制服而言,重要的不是要充分体现日常生
活的一般审美标准(当然,作为前提,它不能与一般的日常生活的审
美标准相对立),而是要充分体现司法这一独特领域的职业审美标准
。
第二,我国司法领域法律仪式(主要从司法审判来看)应当从大
众化走向独特化,或者如舒国滢先生所言要从“广场化”走向“剧场
化”。一句话,司法人员必须高度重视自己的仪容仪表,在仪式上要
庄重、严肃,言行举止要符合其角色身份之要求(即要得体)。其次,
要注重法律仪式的气氛烘托以营造一个庄严、神圣、权威、肃穆的仪
式背景与环境,除了法庭许可传唤证人到庭作证之外,法庭审理程序
一旦开始,旁听的其他人不得进入,但允许自行退出法庭。在正式的
法庭审理当中,司法人员应当尽可能地运用法律术语而少用日常语言
。所有这些对法律仪式各方面的规范化要求,其根本目的乃是要突出
法律仪式的规范与统一、庄重与严肃、权威与神圣。庄重、严肃、规
范、统一的法律仪式,可以产生并增加社会一般民众与法律及其仪式
的距离感与陌生感,而法律的权威性与神圣性实际上只能在此当中才
会真正产生并得到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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