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姚建宗 ]——(2000-10-25) / 已阅10244次
亮丽风景映照中国司法实践
检察日报2000年02月23日
编者按:当一个婴儿呱呱坠地之际,他(她)就处身一个陌生的环
境之中,一个语言符号所构建的各种关系当中。当他(她)逐渐将妈妈、
爸爸以及二者的关系与实在物一一对应完成后,他(她)实际上已经陷
入了语言的“圈套”之中——他(她)必须按照既定的语词意义和语法
关系来调整自己的生活和思维,以便尽可能适应这一环境。这就是二
十世纪的符号学说,它的核心思想是∶既成的符号系统控制主导着我
们,它的逻辑关系具体化为我们的现实生活。同样,在一个法治社会
中,一个由制服、国徽等组成的环境中,本身就充满了陌生感和神秘
性,我们的生活也就是由一系列独特的法律符号和仪式及其运作来显
现和标示的。本版编发的一组稿件正是在这一哲学范畴中从符号学的
角度观照了我国法制的文化含义,虽显疏括但极明朗,对于作为法治
之核心的司法,其符号与仪式的现实意义尤为重大。
(一)符号仪式描述之随意
大致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司法人员(法官和检察官)开始
统一着装(制服),与司法相关的法律符号与仪式也正式形成;在此
之前,我国司法人员是着便装的,法律符号既不明显,法律的仪式也
就不那么正规。因此,我国司法人员的统一着装和法律活动的仪式化
追求及其程式定型,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极其缺乏法治传统和法治资源
的社会走向法治是具有重大积极意义的,至少,它以其鲜明的符号和
仪式强调了法律对社会生活的重大影响,从而在我国社会对全体社会
成员进行了虽然极其简单、粗糙但却非常具体、实在的感性十足的法
治启蒙。
在司法符号方面,最为明显和典型的乃是司法人员的服饰,我国
司法官员(也包括并不直接从事司法业务的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人员)
的“制服”一般是“大沿帽”——中间饰有金黄色国徽图案的“帽徽”,
上装肩部饰有“肩章”(“肩章”本身尚有其它装饰符号),帽子、
上装和下装的颜色相同(所区别者,检察官和法官的制服颜色是不同
的);在场所安排方面,作为司法机构的办公地点的建筑物的外场通
常都有“围墙”、“门卫”设置,有巨大的“国徽”图案悬挂于外场
建筑物大门正上方,门口必定挂着写有该司法机构名称(当然也指明
了该机构之“级别”)的标牌,有时候外场建筑物屋顶或者正门院内
也竖着高高的旗杆甚至悬挂着国旗。当然,基层司法机构特别是基层
法院(尤其是我国广大农村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的外场除了表示自
身名称及性质的标牌外,大致与民居无异,没有更多的外场符号可以
显现其独特之处;在内场安排方面,其直接举行司法仪式的场所,各
种“道具”的摆放,内部装饰及结构安排都大体一致,而非举行司法
仪式的内场则与普通办公室没有多大区别,不具有特定化“符号”的
意义;而且,司法文书的“公文格式”也不同于普通文书格式。
在司法仪式方面,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庭庭审过程特别值得关注的
乃是:其一,主持案件审理的审判长和审判员在询问有关问题以了解
案情时所运用的语言及其“言说方式”,即他们比较普遍地使用(尤
其是在基层法院)大众化的日常生活语言,对有关法律规范和法律术
语的含义的解释也大多是通过“日常语言”和“大众话语”来进行的;
其二,有时,“审判长”和“审判员”在庭审过程中并不重视其服饰
。其三,进入法庭的门随时可以开也随时可以关,任何人可以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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