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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股权证及其在上市公司再融资中的应用

    [ 刘劲容 ]——(2004-10-14) / 已阅78596次

    (3)流通股:限于目前国内市场上股权分置的现状,我们建议试点阶段将权证的标的股票限于流通股。考虑到目前国内市场上的国有股和法人股暂不能上市流通,而短期内似又不太可能制定出全流通的可行方案,如果推出的权证是以这些国有股和法人股为标的,那么就会产生正股暂不流通而权证却先行流通(如果权证也暂不流通,则其发行价值显然会大打折扣)的状况,此时极易因政策的不确定性而导致过度投机,重蹈上世纪九十年代权证发行失败的覆辙。

    三 行使方式的选择

    美式权证:考虑到权证盘子通常较小,为防止庄家操控,宜以权证持有人在权证有效期内可随时提出行使要求的美式权证为首选。回顾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市场曾推出的数个权证,其大部分盘子在1200-2100万张之间,其总市值也不过数亿。这就使得庄家不仅可以通过“对倒”拉抬权证价格,而且还可通过抬高正股价格来拉抬权证价格。这种双向操纵价格现象也正是导致当年我国权证尝试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
    选择美式权证后,由于权证持有人可根据市场行情随时行使权证,于是投资人可在权证市价被打压到其内在价值以下时购进权证并立即行使以赚取价差,这就使得庄家建仓成本增加。由于美式权证有效期通常较短,使得庄家极易面临高位派发不及时而损失惨重的风险。显然,在目前我国市场投机氛围相对严重的现实状况下,选择美式权证可尽可能的避免市场价格的操纵,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四 有效期的确定

    从国际经验来看,股本权证的有效期由权证发行日起计一年到五年不等,衍生权证的期限则相对较短,多为六个月到两年之间。而附设权证公司债之权证部分的有效期则通常较长,有的甚至为10年。回顾国内市场过去权证发行失败的教训并考虑到过长的期限往往会导致权证的过度投机,因而我们建议在开发初期权证有效期的确定可较国际惯例偏短。
    具体确定有效期时,尚应根据不同品种确定不同的期限区间。考虑到配股权证的发行目的主要是为原投资人提供一个权利转让机会,故有效期可定为6个月至1年;增发权证则是旨在提供一个新股发行价格的市场修正机制,有效期可以略长定为1年至2年;而附设权证公司债的主要目的是规避通货膨胀或汇兑风险,所以期限可更长定为3年至5年。

    五 发行定价的选择

    (1)配股权证:公司配股时原股东依法享有优先认购权,因而配股权证实为原股东权益的证券化,因此建议向原股东免费派送配股权证。
    (2)增发权证:对于定向增发,因其增发多是出于发行人的特别考量,故定向增发时的权证亦多为免费派送;而对于非定向增发,则可由发行人根据特定的定价模型公开定价发行权证,但宜同时允许原股东享有对权证的优先购买权。
    (3)附设权证公司债:由于该品种的发行对象主要为公司债权人,因而通常其权证部分是随公司债免费配送。

    六 会计处理

    (1)发行收入:通常只有(非定向)增发权证才会产生发行收入。考虑到权证实质为期权,显然有别于正股,因此应将(分离型)附设权证公司债之权证部分的发行收入计入资本公积而非股本较为合适。
    (2)资产列表:配股权证及增发权证应全部纳入股东权益;而对于(分离型)附设权证公司债则只应将其权证部分列为股东权益,而将公司债部分归为负债科目。

    七 交易事项

    (1)交易方式:考虑到权证与标的股票的密切联系,以及为有效利用现有交易结算方式、相关规则和操作系统,我们建议权证采交易所挂牌上市形式,以促进产品结构的标准化。
    (2)风险控制:由于实行交易所挂牌上市方式,故可通过设置权证价格每日涨跌幅限制来控制风险。另一方面,在权证价格上涨超过某个临界点时,也可通过增量发行权证来平稳市场,但应规定每次增量发行不得超过原始发行量的一定比例(比如10%)。
    (3)交易费用:为鼓励权证持有人行使权证以认购正股,保证上市公司再融资初衷的实现,权证二级市场的转让费用应高于行使权证认购正股的费用。
    (4)结算时间:作为鼓励权证持有人行使权证的另一措施,可将权证在二级市场的交易结算时间规定的比行使权证认购正股的时间为长。具体来讲,二级市场权证交易的权益登记日可定为T+2或T+3,而认购正股的结算时间为T+0。如此以来,同样是卖出,如果选择在二级市场转让权证,则要到T+2或T+3后才能获得资金;而如果选择行使权证来认购正股,则行使权证后即可卖出所认购正股,而根据目前股票结算的T+1规则,T+1后即可获得资金实现利润。
    (5)交割方式:从再融资之出售正股这一最终目的出发,为有效连接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应以在行权时由权证持有人以行使价格购进正股实券而非收取现金差额的方式交割。根据海外市场(例如香港)的经验,现金交割方式相对更为复杂,一般都有一个从实券交割向实券交割与现金交割并存的逐步过渡。因此在我国推出权证之初,宜以实券交割方式为准。
    (6)信息披露:在实券交割的模式下,考虑到权证持有人在持有大量权证时,如果行权则有可能构成收购上市公司。因此,为避免公司并购规则中的有关披露义务被规避,应规定权证持有人所持股票及权证所涉股份之和达到全部已发行股份及已发行权证所涉股份之和的特定比例(如5%)时,以及其后每增减特定比例或上述比例累计达到某个界点(如30%)时,权证持有人有义务履行信息披露。如果超过30%,则应该按照收购上市公司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 未行使部分的处理

    由于权证属于持有人的权利而非义务,正股走势可能导致权证处于价外而缺乏执行价值,因而在权证有效期届满时完全可能出现部分权证未被行使的情形,此时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计划无法得到足额认购。对于这部分未被认购的股票,可参照现行配股或增发中由券商全价余额包销的做法,即由承销商包销未被执行权证所对应的正股,在权证期满后交割。但为分摊风险,对于期限长且发行量大的权证未执行部分,则可协商采用尽力销售、余额折价包销或部分全价包销等做法。

    此外,在遇正股发生派息、拆细、配股等情形时,对于权证的兑换比率、行使价格等约定条款的调整方式或幅度,有关交易所也应制定出具体操作规则。总之,为了权证的开发及健康运作,不仅需要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相关试点办法或政策指引的出台,更需要有关交易所尽可能提供一个针对权证特点的细化的发行交易规则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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