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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股权证及其在上市公司再融资中的应用

    [ 刘劲容 ]——(2004-10-14) / 已阅78598次

    从现阶段国内市场的宏观环境来看,推出认股权证的条件已渐趋成熟:(1)市场规模迅速增长,而交易品种却严重匮乏。这显然无法满足投资者多元化投资以及风险管理的需求,也无助于企业融资渠道的拓展。市场的规模拓展和功能深化的迫切需求,强烈呼唤创新品种尤其是相对简单却又兼具避险筹资功能的认股权证的推出。(2)国内市场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监管的法律框架日趋完备而监管技术和能力也不断提高,已经具备了相应的能力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以及防范和降低市场风险。(3)投资者、券商和其它证券从业人员的素质不断提高,自律意识日渐增强。尤其是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壮大,客观上引导了市场投资理念,理性投资元素日渐增多。市场各方接受衍生产品的能力大大提高,而且权证基本算是最为基础简单的衍生产品,这些都为权证的运作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市场基础。

    四 国内市场权证开发的法律分析

    从其法律性质来讲,认股权证属有价证券的一种,应涵盖于我国《证券法》第2条所规定的“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范围之内。这意味着,权证在国内市场的发行、上市以及交易等活动,需要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出台相关政策指引。
    而就其合法性分析,《证券法》第35条有关“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的规定亦不构成认股权证在国内市场推出的障碍。第35条旨在禁止金融期货的交易,限制国内市场上证券的买空卖空。认股权证的实质是一种期权,在交易时是即时结算和交割,其交易仍属现货交易的一种。所以《证券法》第35条并不构成权证开发的法律障碍。然而,由于国内作空机制的缺乏,不仅一定程度上扭曲权证定价机制的合理性,而且也限制了权证品种的开发,例如无法推出属看跌期权的认沽权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人的套利或风险管理安排。尽管如此,考虑到在权证开发初期应从简单处着手,循序渐进,故上述缺陷(以及股权分置、国有股减持等更深层次问题)对于现阶段权证的推出尚无大碍。
    然而,权证于国内市场的开发可能产生一个突出问题,那就是由于权证持有人的行权,会产生公司股本增加的后果,其行权通常又有一个持续的期间且行使数量不确定,因而会导致权证发行后到权证执行期满这段期间,公司的资本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尤其在长期权证情况下,会造成公司实收股本与注册资本长期不符的情形,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公司法》第78条规定的资本确定原则 。目前可转债已获准发行上市和交易,这意味着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在我国已有所突破,因而权证执行后股份的增加与股本变动可借鉴目前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时进行股份增加和股本变动的方式解决。即在每一季度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或在行权后所认购股份达到公司股本10%时由发行公司进行公告,并于每年年检时办理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对于权证未行使部分所对应的股票,则可参照目前配股或增发过程中的券商余额包销、尽力包销等制度。这样,上市公司在权证执行期满后,其股本的配股或增发即已完成,此时可以进行公告,并且以当时配股、增发后变动的股本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等事宜。

    第III部分 上市公司再融资中的权证应用

    一 增发权证

    当上市公司需要大规模资金以谋求发展时,增发是主流融资手段。然而目前增发在国内市场却遭遇严重的市场阻力。这尤其是因为现有增发方案存在下述缺陷:
    (1)老股东无意或无力认购,却又无法转让其认购权。由于目前增发定价多趋近二级市场市价,对老股东而言偏高因而其认购积极性普遍不高,或者老股东缺乏足够认购资金。在无法转让其认股权的情况下,老股东要么选择继续持股并蒙受除权后的损失,要么抛售所持股票导致股价大幅下跌,从而造成了市场对增发公司的“恐惧”心理。
    (2)股权分置产生不同定价标准,利益转移现象严重。目前国内市场上由于流通股(依市值)与非流通股(依资产净值)定价标准不同,导致了持有二者的不同股东间的行为迥异和利益冲突。国内上市公司一般多由非流通股股东控制,因而增发方案也多由其制定。尽管非流通股股东对增发价格和增发数量的提高要以确保新发售的股票能为新的投资者所接受(即发行价应小于增发股份上市后的预期价格(除权价格))为限 ,但原流通股股东往往都会遭受损失(尤其是选择“持有股票,放弃优先配售权”情况下损失更大),存在着利益由原流通股股东向非流通股股东及新流通股股东转移的现象。
    (3)增发定价伸缩性大,容易导致价格操纵。当前增发价格多以一段期间内的平均市价为基准,进行折扣后作为定价下限,由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有效倍数并进行最终定价。因此现有增发定价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容易引发机构投资者、上市公司及主承销商之间“合谋”操纵增发价格。
    (4)市场约束机制失灵,增发后业绩变脸。由于目前国内市场的不成熟,替代性融资手段的匮乏,以及市场供求关系长期的不平衡,导致价格对上市公司股权融资的市场约束机制失灵。尤其是,上市公司在融资完成后往往缺乏有效监督,所募集资金或是被闲置或是被变更投向的现象较为普遍,增发完后业绩变脸现象也时有发生。
    在增发过程中引入认股权证,可以很好的解决上述问题:
    (1)可以将老股东的认股权证券化。通过在增发过程中引入认股权证,老股东如果不愿或者无力认购则可将其认购权有偿转让给其它有能力的投资人,以使认股权最终落在有意认购的投资者手中,进而提高上市公司增发的认购率。
    (2)一定程度上补偿原流通股股东的损失。通过在增发中引入认股权证,尽管利益转移现象仍然存在,但由于认股权证的引入可提升公司的市场价值,使得上市公司有能力在不减少自身利益和非流通股股东既得利益的前提下,对原流通股股东进行适当补偿(但显然这种补偿并非根本解决方案),这有助于改变原流通股股东在增发过程中的不利地位,消除增发消息对上市公司的不利冲击及其所产生的系统性风险。
    (3)提供市场化的价格修正机制。由于权证属于持有人的一项权利而非义务,因而投资人可根据市场走势来决定是否行权,从而为增发定价的合理性提供一次市场化的检验机制;而且由于行权的时间和数量都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些无疑都提高了价格操纵的成本和风险,一定程度上抑制价格操纵现象的发生。
    (4)提供有效的事后约束机制。在引进权证发行后,由于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的利益和投资者是否在到期之前执行认股权证密切相关,因而在认股权证有效期间上市公司管理层及其大股东通常会更加努力地提升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并约束任何有损公司价值的行为。而且通过权证的分期发行和发散实施,还可使募集资金根据需求分批到位,减少了募集资金闲置的机会成本,并能降低募集资金被上市公司随意改变投向的风险。
    另外,如果在增发中引入认股权证,由于权证所代表的认股权利对多头市场中的投资人会产生一系列“潜在利益”,上市公司可选择较单纯增发更高的发行价格增发部分新股,其余部分则以认股权形式派送,使得上市公司可以按更高的价格发行同样规模的股份。

    二 配股权证

    作为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方式之一,配股是指上市公司在获得必要的批准后,向其现有股东提出配股建议,使现有股东可按其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认购配股股份的行为。一般来讲配股的运作程序包括两个基本步骤:(1)配股权证:登记公司在配股权证登记日将权证自动记入投资者股票账户内;然后给予一定期间,允许配股权证进行挂牌交易。(2)配股:权证交易期结束后,拥有配股权利的股东在指定的缴款期内(过期不缴视同放弃配股权)在券商处通过交易所按比例购买配股股份,由登记公司根据承销商所确认的银行到帐金额将股票记入投资者的帐户。
    过去从宝安权证开始,深市挂牌的(A股)配股权证是可以转让的(第一步先让配股权证挂牌交易转让一段时间,第二步在挂牌转让结束后认购缴款),而在沪市,配股权证挂牌主要是为了认购缴款,很少用于转让买卖。由于一些投资者对权证的投资价值认识不足,致使权证交易投机性强,风险大。到1996年A股挂牌配股权证已不再用以转让交易。因此,在现行A股交易制度下,深沪两个交易所挂牌的配股权证是不可以进行买卖转让的。但从当前配股情况来看,老股东的认购比例都极低,大量未认购配股的老股东只能承受除权后股价下跌的风险;而另一方面,有意认购的新投资人必须在动用资金购入实券后才能获配股票。现行配股机制的低效率和缺陷性从中可见一斑。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引入认股权证以将老股东的配股权证券化,其操作原理类似于增发权证的运作。不同于非定向增发权证的公开市场定价,配股权证通常是免费向老股东配送。另外,虽然配股权证同增发权证一样也可让投资人获得市场定价机会,为配股定价提供一个市场化修正机制;但是配股权证发行交易的主要目的是为不愿或无力认购配股的老股东提供一个配股权的有偿转让机会。由于目前国内市场上的A股配股结构的复杂性 ,A股配股权证的挂牌交易尚需依赖国有股及法人股可流通性方面的政策的明朗化,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允许A股配股权证的挂牌交易可为解决全流通(及国有股减持)等问题提供一个突破口。

    三 附设权证公司债

    就其内涵来看,附设权证公司债意指附有认股权利之公司债,属于债券与认股权证的产品组合。其持有人有权在一定期间内按约定价格(行使或执行价格)及数量,购买债券发行公司的普通股票。附设权证公司债的发行和一般认股权证的发行一样,包括行使价格、认购权利金、行使比例以及行使期间等基本要素。
    根据对公司债所附认股权证部分的不同处理方式,对附设权证公司债可有两种基本分类:(1)分离型与非分离型:(a)分离型是指权证可与公司债分开发行及/或交易。这种类型还可以细分为两类,其一是权证在发行时虽与其所依附公司债一起派送于同一投资人,但在交易时则是公司债和权证作为两种不同产品同时挂牌交易;其二是发行时权证与其所附公司债分别向不同投资人派送,而于交易时则是二者作为同一产品或两种产品挂牌交易。如果是分离型权证,则市场上可能同时流通三种不同金融品种,即认股权证、公司债及附设权证公司债。欧洲市场上的附设权证公司债多为可分离型。(b)非分离型是指权证与公司债不可分开,即权证及公司债既不能分开发行也不能单独在市场上流通,二者从发行至交易均合二为一,且存续期间一致。目前市场上的非分离型品种已比较少见。(2)现金汇入型与抵缴型:(a)现金汇入型是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必须用现金来认购正股。(b)抵缴型则是指公司债票面金额本身可按一定之比例直接转换为发行公司的股票,类似于现行的可转债的转股方式。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发行人及投资者的不同需求可对上述类型进行不同组合,从而又产生出分离现金汇入型、分离抵缴型、非分离现金汇入型及非分离抵缴型等不同类型的附设权证公司债。
    对投资人而言,购买附设权证公司债能兼收投资认股权证与公司债的优势:(1)双重收益:投资附设权证公司债,一方面可于正股走势上涨至超过认股价格时,通过行使权证并于认股后在高价抛售进而获得资本利得;另一方面可从公司债获得稳定的利息收入,即使行使(分离型)权证后的公司债部分仍可继续定期地获取利息,直到公司债期满为止。(2)锁定风险:即便因正股市价低于认股价格而不能行使权证时,附设权证公司债的持有人仍可从公司债部分定期获得利息并收回本金,因而投资人最大损失仅为公司债利息低于市场利息的部分。(3)享有优先求偿权:当发行公司经营不善,面临停业或破产的危险时附设权证公司债的投资人因其所持有的公司债部分,得对公司财产享受优先求偿权,而一般的权证持有人则与普通股股东处同等求偿地位。(4)弹性设计投资组合:投资人可根据市场走势选择将权证依附于公司债上一起买卖,或是(对于分离型权证)选择持有公司债而将权证出售或持有权证而将公司债出售。
    对作为发行人的上市公司而言, 发行附设权证公司债主要可产生下列优势:(1)降低融资成本:由于附设权证公司债的投资者在将来可能赚取股票利差,因而上市公司可适度降低该产品债券部分的价值,使得附设权证公司债票面利率低于普通公司债,从而降低再融资成本。(2)增加认购诱因:上市公司通过发行附设权证公司债,对其公司债额外附加了股票认购权,这对多头市场中的投资人而言便产生了“潜在利益”,从而增加了公司债的认购诱因,最大可能保障上市公司再融资目标的实现。(3)规避通货膨胀或汇兑风险:在通货膨胀时期,通货膨胀率有可能比债券的票面利率还高,使得实质利率小于零,隐含在权证中的价值取代了利息支付,举债可以说几乎是免费运用资金。另一方面,对于贸易输出量大的公司如日本企业来讲,当本国货币激烈升值时外汇持有人可能蒙受巨额汇兑损失,为规避汇兑风险,负担外汇债务即为有效方式。但如果发行海外普通公司债利率则偏高;而若改发行利率较低的可转债,则一旦转股债务随之减少,便又无法达到规避汇兑风险的初衷。相反,如果发行附设权证公司债,则不仅可较低利率发行公司债;另一方面,即便投资人行使权证部分,公司债部分仍不致减少,仍可继续负担外汇债务,以降低汇兑风险。
    当然,附设权证公司债也具有一定的缺限。对于投资人而言,除了权证部分所涉及的一般市场、信用风险外,由于权证部分的潜在价值的存在而在公司债的投资方面不得不接受相对较低的利息收入。而对于发行人而言,在其享受比发行普通债所享有的种种优势的同时,也承担着由于权证部分的行使所可能产生的风险,例如由于权证的行使时间和数量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不利于上市公司的资金规划。尽管如此,附设权证公司债还是因其优势而不仅对投资人有着独特的吸引力,也对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有着独特的效应。因而该品种在海外市场(尤其日本)获得很好发展。
    附设权证公司债与可转换债很类似,本质上都是固定利率债券与认股权的组合。二者都具有增加公司债的认购诱因同时相应降低融资成本的功能。但与可转债相比,附设权证公司债具有独特的优势:一方面,(分离型)附设权证公司债所含认股权为“外加权利”,因而公司债与其所附权证部分可以分开交易;而可转债所含的转股权则为“内含权利”,只能与公司债一起移转。另一方面,附设权证公司债无任何条款可强制持有人行使其权利;而可转换债则可用赎回条款强制投资人行使其转换权。另外,可通过发行附设权证公司债来获取长期的低利率资金。在发债后利率长期走高的情况下,可转债有可能因投资人的转股而使公司无法继续享有低利率的优惠;而附设权证公司债的低利率优惠则不受权证部分被行使的影响,权证执行后原债券部分的低利率成本仍可执行到债券期满(抵缴型权证除外)。

    第IV部分 权证运作的模式选择及其结构分解

    一 权证类别的选择

    (1)融资型权证:在国内市场推出权证之初,从市场风险、融资压力以及现有制度框架等多重因素考虑,我们建议先从主要用于上市公司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以及发行公司债等手段)的融资型权证的开发着手,遵循循序渐进、从简单到复杂的原则,暂不涉及主要用于分散券商风险的备兑权证、主要适用于公司高管或员工的激励型权证以及用于基金扩募或是解决国有股减持等问题的认股权证。
    (2)认购权证:从再融资之出售正股这一最终目的考虑,目前应首先推出以认购上市公司股票为权利内容的认股权证(属看涨期权),暂不考虑以向发行人出售正股为权利内容的属看跌期权范畴的认沽权证(这也是考虑到我国尚缺作空等对冲机制的现实)。

    二 标的资产的限定

    (1)个股:基于从简单到复杂的战略考虑,目前推出的权证宜限于以上市公司发行的个股为标的资产的股本权证;而暂不涉及股指、一篮子股票、货币或其他商品。
    (2)新股:考虑到我国尚未建立库藏股制度的现实,无论是配股、增发或是发行公司债过程中所派送的权证,其标的股票只能限于上市公司新发行的股票。即在权证持有人提出行权要求时,只能由上市公司发行新股(配股或增发)来履约,而无法由上市公司从其库藏股中提取相关股票,亦不能如同备兑权证行使中由发行人在二级市场购进标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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