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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劲容 ]——(2004-10-14) / 已阅78571次

    认股权证及其在上市公司再融资中的应用

    刘劲容/刘成伟
    北京环球律师事务所
    Tel: 65973232; website: www.globallawoffice.com.cn


    第I部分 认股权证的基本知识
    一 概述
    二 认股权证的种类
    三 认股权证的投资价值与风险
    四 认股权证的基本要素
    五 影响权证价格的主要因素

    第II部分 国内市场的权证开发
    一 海外权证市场的发展概况
    二 我国权证开发的历史回顾及反思
    三 现阶段权证开发的战略意义及可行性分析
    四 国内市场权证开发的法律分析

    第III部分 上市公司再融资中的权证应用
    一 增发权证
    二 配股权证
    三 附设权证公司债

    第IV部分 权证运作的模式选择及其结构分解
    一 权证类别的选择
    二 标的资产的限定
    三 行使方式的选择
    四 有效期的确定
    五 发行定价的选择
    六 会计处理
    七 交易事项
    八 未行使部分的处理
    第I部分 认股权证的基本知识

    一 概述

    认股权证,又称“认股证”或“权证”,其英文名称为Warrant,故在香港又俗译“窝轮”。在证券市场上,Warrant是指一种具有到期日及行使价或其它执行条件的金融衍生工具。 而根据美交所(American Stock Exchange)的定义,Warrant是指一种以约定的价格和时间(或在权证协议里列明的一系列期间内分别以相应价格)购买或者出售标的资产(the underlying)的期权。
    广义上,认股权证通常是指由发行人所发行的附有特定条件的一种有价证券。从法律角度分析,认股权证本质上为一权利契约,投资人于支付权利金购得权证后,有权于某一特定期间或期日,按约定的价格(行使价),认购或沽出一定数量的标的资产(如股票、股指、黄金、外汇或商品等)。权证的交易实属一种期权的买卖。与所有期权一样,权证持有人在支付权利金后获得的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行使与否由权证持有人自主决定;而权证的发行人在权证持有人按规定提出履约要求之时,负有提供履约的义务,不得拒绝。简言之,权证是一项权利:投资人可于约定的期间或到期日,以约定的价格(而不论该标的资产市价如何)认购或沽出权证的标的资产。
    认股权证通常既可由上市公司也可由专门的投资银行发行,权证所代表的权利包括对标的资产的买进(看涨)和卖出(看跌)两种期权。因此有时所称的认股证是广义的(即包括认购证和认沽证两种),但更多的则是仅仅指认购证;而在香港则往往是指备兑认股证。为澄清一些称谓上的混乱,下文将首先对权证的种类加以介绍。


    二 认股权证的种类

    有关Warrant一词的中文称谓相当不一致,例如有认股权证、认购(售)权证或衍生认股权证等。实际上,这只是缘由不同的划分依据所致。理论上,单就权证标的物而论,凡有明确估价且在法律上为可融通物,如股票(单一股票或是一篮子股票或称类股)、股指、黄金、外汇或其它商品均可为之,此为广义的认股证。而狭义认股证,乃是将权证标的限于一“股”字,即指以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为标的资产的认股证。除该广义狭义的一般区分之外,根据不同的标准或依据,还可对认股权证作其他不同分类,这主要有以下几种:

    (1)美式认股证与欧式认股证
    依行使时间的不同,认股证有美式(American Style)与欧式(European Style)之分。美式认股证,指权证持有人在到期日前,可以随时提出履约要求以买进或卖出约定数量的标的资产。而欧式认股证,则是指权证持有人只能于到期日当天,才可提出买进或卖出标的资产的履约要求。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欧式或美式认股证,权证持有人均可于到期日前在二级市场上向他人转让所持之权证,但是,过了到期日后,欧式或美式权证持有人都会丧失要求履约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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