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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代律师制度的起源发展及收费标准刍议

    [ 徐凤林 ]——(2020-11-11) / 已阅9509次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2、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3、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4、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民事案件收费标准
    (一)一般民行案件收费标准
    1、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2、法律文书: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文书在6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3、律师见证: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所需时间等因素,按每件2000-1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4、代办公证:律师代办公证的事务不同,每件1500-3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5、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为委托方出具律师函或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事务难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协商收费,每份为1500-2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6、律师调查:按调查事项协商收费。
    (二)一审阶段
    争议标的(计算基数)计算比例
    1、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份7%但不少于¥5000元
    2、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6%
    3、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元以下部分5%
    4、争议标的在500万元以上但在1000万元以下部分3%
    5、争议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但在5000万元以下部分1%
    6、争议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部分0.5%
    (三)二审阶段
    ①未代理一审只代理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②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③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四)再审(申诉)阶段
    ①未曾代理一、二审而单独代理再审(申诉)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②曾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或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4)仲裁案件:按民商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的1.5倍计算收取。
    (5)执行案件: 按民商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取,曾代理诉讼或仲裁案的按前述标准减半收取。
    (五)不涉及财产关系
    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20000元/件,上浮最高不超过100%。
    (六)涉及财产关系
    按照诉讼、仲裁(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每件按5000元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7%-9%;
    (3)50万元至l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6%-8%;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7%;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4%-6%;
    (6)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为3%-5%;
    (7)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4%;
    (8)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3%。
    上述收费标准为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再审诉讼案件,或者代理仲裁案件,代理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书的案件,按照上述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同一律师事务所再次代理同一案件的不同审理阶段的,可以给予下浮不超过50%的优惠。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反请求案件的,反诉反请求按标的额累加计算。
    (七)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
    对重大、疑难、复杂、耗时案件可以与当事人协商增加收费,一般应在收费标准规定的5倍以内进行协商,下列民商事、行政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1)当事人一方人数在3人及3人以上的共同诉讼案件。
    (2)取证困难、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的。
    (3)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4)新类型案件。
    (5)其他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双方认为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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