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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代律师制度的起源发展及收费标准刍议

    [ 徐凤林 ]——(2020-11-11) / 已阅5664次

    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颁布24周年之际,笔者运用法治思维方法对人民律师制度的起源发展、律师的权利、任职资格条件及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进行思考,其目的是明法析理,方便群众诉讼,为当事人化解矛盾纷争提供路径指引,止讼息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观点拙见,可商榷与指正。
    一、律师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公元前二、三世纪古罗马时期出现律师制度。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诉讼增多,当事人委托亲属或朋友代其诉讼情况日渐增多,相沿成习,出现Advocatus一词,意思是陪被告人到庭,给被告人提供意见的亲戚或朋友。公元前一世纪,罗马统治阶级为维护其统治秩序,制定许多法律、法令和规定。公元前三世纪,罗马皇帝以诏令形式确定“大教侣”从事“以供平民咨询法律事项”的职业。允许委托他人代理诉讼行为,“职业律师”正式出现。虽然我国历朝历代长期存在帮人办理诉讼事务的讼师,但中华传统文化排斥诉讼,因此,在中国历史上没有形成民众认可的律师制度。讼师的辩护资格不被朝廷承认,古代法律有“教唆词讼”罪以禁止职业性辩护行为,讼师不能走进审判公堂,不具主体资格,没有法定权利。清末开始,中国效仿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借鉴日本和德国模式建立律师制度。1910年起草《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初次提到律师;中华民国北洋政府及国民党政府立法中,都有关于律师和辩护制度规定。1949年新中国成立,人民政府明令取缔旧中国律师制度、解散旧律师组织,建立起新型的人民律师制度。1950年司法部草拟《京、津、沪三市辩护人制度试行办法(草案)》,发出《关于取缔黑律师及讼棍事件的通报》,律师制度除旧立新。1950年7月政务院公布《人民法庭通则》规定,人民法庭应保障被告有辩护和请人辩护的权利。1952年开展司法改革运动,取缔遗留在社会上的挑词架讼、敲诈勒索的黑律师。1953年上海市人民法院设立“公设辩护人室”,帮助刑事被告辩护;次年改为“公设律师室,”职能扩大为离婚妇女提供法律帮助。1954年宪法做出关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1954年7月31日司法部发出《关于试验法院组织制度中几个问题的通知》,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等大城市试行开展律师工作。同年9月,第一部《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1956年1月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1956年3月司法部召开第一次全国律师工作座谈会,讨论《律师章程》和《律师收费暂行办法》;7月20日颁布《律师收费暂行办法》。1957年6月全国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律师协会(筹备会),仿效苏联建立法律顾问处,纳入国家公职范围,统一在法律顾问处任职。业务包括刑事辩护和民事代理、担任法律顾问、代写法律文书、解答法律询问等。1957年上半年《律师暂行条例》(草案)脱稿,1957年下半年开展反右派斗争,许多律师成了右派,律师制度夭折。1978年12月召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1979年党中央决定重建律师制度。197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成立专门小组,起草律师条例。7月刑诉法颁布,专列辩护一章,标志律师制度立法上的确立;9月司法部重建,承担律师条例起草工作,在全国各地组建律师机构。1980年8月26日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成为新中国第一部律师制度“基本法”。1986年7月5日至7日第一次全国律师大会在北京举行,通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成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1986年实行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2002年增加检察官和法官两类系统内部职业资格考试,统称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和评卷,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于2001年12月29日和2007年10月28日两次修订。1996年5月15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8年至今,律师执业者已有20多万之众,分属全国约1. 8万家律师事务所,在执业中,广大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努力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为中国民主与法制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二、律师的权利、任职资格条件及服务内容
    (一)律师的权利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
    权利一: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权利二:律师的人身权利:(1)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含刑事辩护豁免权);(2)拒绝作证权;(3)拒绝辩护、代理权。
    权利三:调查取证权。
    权利四:查阅案卷权。
    权利五:同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权利六:刑事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权。
    权利七:有得到人民法院适当的开庭通知的权利。
    权利八:出庭参与诉讼权。
    权利九:代行上诉权。
    权利十:获得本案各种法律文书副本的权利。
    (二)任职资格条件
    条件一: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被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律师执业证书从事法律事务的,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有司法局颁发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条件二:既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又有执业证书。只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律师执业证书,不能称律师。
    条件三:服务对象是社会,没有特定对象。自然人、法人均可委托律师代为法律事务。
    条件四:必须有当事人委托或人民法院指定,在授权范围内工作,不许越权或滥用权利。
    条件五:在法律范围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其在法律范围内的工作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单位、党派、个人干预。
    (三)服务内容和范围
    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律师分为专职和兼职,具有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律师法》规定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
    内容一:担任法律顾问;
    内容二:担任诉讼代理人;
    内容三:担任刑事辩护人;
    内容四:担任非诉讼代理,参与调解和仲裁;
    内容五: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三、律师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概述
    律师收费是指律师在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时向委托人收取的一切相关费用。包括服务费(“酬金”或“代理费”)和办案费。服务费是律师为委托人办理法律事务,付出劳动的报酬;办案费是指除服务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和开支。
    (一)收费方式
    方式一:计时收费
    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是指律师事务所以时间为单位进行收费,具体每小时收费标准根据律师资历、声望及案件复杂程度、案件的地区因素等综合确定。该收费方式在欧美国家广泛运用,律师事务所一般都严格遵守相应的计时收费规则,并有完善的收费争议处理办法。计时收费驱动律师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其声望,达到提高其小时费率的目的,保证委托人的利益,实现律师与委托人利益的结合。
    方式二:计件收费
    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是指律师事务所以案件(或法律事务)的件数为单位进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依据规定或协商的标准确定。缺陷是未能将委托人利益与律师利益结合起来。因报酬是固定的,故不能有效激发律师为实现委托人利益而投入更多时间和采取更多有效措施,客观上降低了委托人取得有利结果的可能性。
    方式三:按比例收费
    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是指律师事务所以争议标的金额为单位进行收费,收费比例标准按照法律规定或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的比例确定。按比例收费是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所通行的律师收费方式。如涉及财产关系的经济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非诉讼案件事务以及涉及财产的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案件。该种收费只与案件标的挂钩,通常案件难易程度与案件标大小并不一定成正比,因而有时按比例收费并不能真实反映律师工作量,在一定程度上驱使律师偏爱大标的案件而不愿意办理复杂的小标的案件。
    方式四:协商收费
    是指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自主协商确定律师服务费用标准的收费方式。该方式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弥补其他收费方式或法定收费标准的不足。考虑到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该方式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律师与委托人通常是在计时及计件收费的基础上采用协商收费方式确定最后的收费金额。
    方式五:风险代理收费
    又称胜诉收费、胜诉酬金制,是将律师报酬与代理结果挂钩的一种收费方式。委托人不事先支付律师费用,待代理事务成功后从所得财物或利益中提取协议所规定的比例支付律师报酬,如果败诉或未能达成约定目标,则无需支付报酬。该收费方式是目前国际上较流行的律师收费方式,该种方式通过引入风险报酬机制,将律师报酬与代理结果挂钩,有效激发律师办案积极性和责任心,但也易片面促使律师一切向“钱”看。
    (二)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发改价格2006(611号)《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律师的资历、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难易程度、委托人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案件的地区因素等综合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2、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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