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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干货|《民法典》合同编之“保证合同”一章的十二项重大变化

    [ 陈召利 ]——(2020-8-17) / 已阅9410次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四十条 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通过对比可知,《民法典》没有规定《担保法》第三十条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条规定的保证责任免除的情形,笔者认为,发生上述情形时,保证人完全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至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因此没有必要再单独予以规定。同时,《民法典》第七百零二条新增了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该规定对保证人十分重要,在实践中应当予以重点关注!


    【作者简介】
    陈召利,东南大学法学硕士,高级(二级)律师,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7年、2018年均被无锡市律师协会评为无锡市优秀专业律师(公司法类),2017年被江苏省律师协会授予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被无锡市司法局、共青团无锡市委员会、无锡市律师协会授予无锡市“十佳”青年律师荣誉称号;入选江苏省律师协会PPP律师人才库(2018)、江苏省财政厅PPP专家库(2019)、江苏省民法典专家宣讲团(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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