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赫少华 ]——(2018-5-14) / 已阅1266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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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收账款质押权纠纷案件审理思路探究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上海A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简要提示】:应收账款质押权的主要功能在于担保质权人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质权人有权就应收账款主张优先受偿。
在形式审查的登记模式下,对应收账款质押权纠纷案件,法院不仅应当审查应收账款质押权法定要件成就与否,还应在审查应收账款真实性的基础上结合应收账款的特殊性作出裁判。
【主审法官】顾权 【案例撰写人】顾权 胡建媛
五、“以房抵债”案件中以委托出售形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原告(反诉被告)胡某诉被告(反诉原告)邓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简要提示】:近年来,涉及民间借贷等债务危机引发“以房抵债”这一新类型民事诉讼层出不穷。
债务人将自有房产公证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售,该公证委托形式虽系委托,实质是为了担保债务履行,而高利贷放贷机构采取的操作手法日趋隐蔽化、专业化,使得以房抵债过程中损害债务人正当利益的情况难以得到法律的有效规制。
本案中债务人将自有房产公证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售,该公证委托形式虽系委托,实质是为了担保债务履行,代理人超越让与担保范畴,擅自出售抵押房产,超越了代理权限,在买受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与代理人恶意串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应认定为有效。
对购房人是否主观善意的审查上,主要从委托内容、合同订立和履行的过程是否符合正常房地产交易习惯和流程等方面衡量。
【主审法官】张卓郁 【案例撰写人】胡贤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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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股东会决议有效之可诉性分析
-李某诉甲公司、张某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简要提示】: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是否具有可诉性?当前法律未有明确规定。
区别于通常由异议股东提起股东会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的情形,本案系无异议股东起诉要求确认解除第三人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有效。
在公司法未否定确认决议有效之可诉性的情况下,应允许当事人适用一般法寻求救济,对于符合民事诉讼一般特征、具有独立诉的利益的确认决议有效之诉,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主审法官】徐慧莉 【案例撰写人】徐慧莉 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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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商业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不真实时的合同效力认定
--原告上海某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山东XX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刘某、王某保理合同纠纷案
【简要提示】:随着商业保理业务的快速增长,保理合同纠纷逐渐增多,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无对商业保理的明确规定,保理合同属于合同法中的无名合同,应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应收账款转让是商业保理业务的核心内容,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债权骗取保理商融资款,保理合同系可撤销的合同,保理商可以要求债权人按照保理合同承担责任,亦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应收账款不真实情形下,保证人责任并不当然免除,需根据保理商是否尽到审查义务确定是否可以减轻保证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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