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赫少华 ]——(2018-3-4) / 已阅14788次
问题二、若管辖权异议(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并非是在首次开庭前提出?能否再提起。
即便首次开庭前没有提,仲裁程序中该提还是要提的。仲裁程序中若不对仲裁效力提异议,会导致后续撤销仲裁裁决等程序中可能丧失机会。
❶首次开庭是指答辩期满后人民法院组织的第一次开庭审理,不包括审前程序中的各项活动。
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
第1款: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而第2款同时明确规定: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又以此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经审查符合仲裁法第58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258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2014)铁民一他字第00002号一案为例,即是如此。
延伸问题:
民事诉讼中,主管异议与管辖权异议的区分界定。
引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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