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赫少华 ]——(2018-3-4) / 已阅14789次
第4条:一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并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仲裁协议有效或者无效的裁定后,应当将裁定书副本送达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恢复仲裁或者撤销仲裁案件。
问题一、若同一方认为仲裁条款存有异议,同时向仲裁委及法院提出,决定权是否由法院处理?
并非如此。
根据仲裁法第20条的规定,当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同一方当事人或请求仲裁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应是不可逆的选择,只能择其一。
北京第四中级法院(2017)京04民特21号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中,法院即持此观点:
仲裁被申请人既已向贸仲委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认为不存在仲裁协议),且贸仲已明确决定授权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决定,故仲裁被申请人不能再向我院提出同样内容的申请,应予驳回。
广州中院(2018)粤01民特*号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中,持同样观点,认为,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先向仲裁委提出异议,又在仲裁委开庭审理之后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驳回申请。
个案细节中,存有不同。
在收到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仲裁委的决定何时做出?
譬如广仲《仲裁规则》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向该会提出管辖权异议,该会认为通过开庭审理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授权仲裁庭对管辖权异议作出决定,仲裁庭的决定可以在仲裁程序单独作出,也可以在裁决书中作出。
至于仲裁规则规定的实践操作,广州中院(2017)粤01民特*号一案中。
法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管辖异议后,广仲授权仲裁庭作出决定,仲裁庭在裁决书中详细论述了对申请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意见,并不违反上述仲裁规则的规定,申请人认为仲裁庭未处理其管辖权异议属于程序违法并据此申请撤销本案仲裁裁决,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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