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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一方在已向仲裁委提异议申请同时却又向法院提出,如何处理?

    [ 赫少华 ]——(2018-3-4) / 已阅16662次

    同一方在已向仲裁委提异议申请同时却又向法院提出,如何处理?

    文|赫少华

    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仲裁案件中,被申请人若认为该案仲裁条款无效,往往会向仲裁委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般情形,个别案件中,存在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向仲裁委提起,争议点在仲裁条款的效力,譬如不存在仲裁协议。



    但特殊情形也存在,即一方即向仲裁委提起,同时又向法院主张,二者均受理了,后续如何处理?



    同一方在仲裁和法院两个机构间具有选择权的情形确实有,譬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8年3月1日实施。



    其第32条第2款,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前述提及的情形是否也可以?直接的法律依据,在于仲裁法第20条的适用: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从条文可得知,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异议,仲裁委可决定,法院可裁定,二者并存时,以法院裁定。但适用情形在于,一方请求仲裁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裁定的情形。



    具体操作情形,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27号)



    第3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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