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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纠纷请求权基础探析

    [ 王克先 ]——(2017-3-26) / 已阅15386次

    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的,出借人可以援引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2、夫妻一方债务的请求权基础(夫妻共同债务抗辩权基础):
    夫妻双方或一方可按下列条款主张该债务为夫妻一方债务。
    ①《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注: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也能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
    ④《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 ……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五、其他相关的请求权基础
    除了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共同财产与债务三大问题之外,离婚纠纷还可能涉及到经济补偿、损害赔偿等诉讼请求。
    1、返还彩礼的的请求权基础。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离婚时另一方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基础。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一条第二款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分别财产制承担较多家务劳动一方离婚时要求补偿的请求权基础
    《婚姻法》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4、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要求帮助的请求权基础
    ①《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5、离婚后无过错一方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
    ①《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④《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文献
    [0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
    [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纠纷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法(民)发[1989]38号,1989年12月13日颁布);
    [06]《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纠纷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0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1993年11月3日颁布);
    [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纠纷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2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1993年11月3日颁布);
    [08]王泽鉴著:《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09][德] 迪特尔•梅迪库斯著[陈卫佐等译]:《请求权基础》,法律出版社,2012年1月第一版;
    [10]金国平:《论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中国法院网,
    http://old.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12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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