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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孙斌 ]——(2018-9-20) / 已阅22188次

    举报人对劳动监察的回复不服能否起诉?

    举报人宋某于2007年3月起先后进入两家从事同一品牌的食品公司工作,2014年12月因某某食品公司要求其与该公司投资的另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宋某不同意后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12月31日到期。
    就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问题宋某曾与公司协商,但公司相关人员态度强硬拒绝协商。故在2015年2月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两食品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工作期间未支付的休息日加班工资等。
    在宋某提供四份劳动合同、37个工资单确认两食品公司存在2008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存在休息日加班而未支付加班工资、在双方没有约定日常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工资仅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的情况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仅支持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并办理失业保险领取手续、1年52个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
    由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期下达的五份仲裁裁决书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宋某与其他四名申请人商量,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向硚口区人力资源局举报两食品公司在他们工作期间多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以维护其他在职同事的合法权益。
    宋某等五人举报信内容:(摘录)

    某某食品公司等公司严重侵害职工权益的举报信
    区劳动监察大队:
    我们作为市某某食品公司职工代表,现联名举报市某某食品公司等公司下列侵害职工权益的行为,希望贵大队核实后依法尽快查处,维护二千多职工的合法利益:
    我们原是市某食品公司(后简称为原某食品公司)职工,2008年7月该司想将整个食品业务转让给外地某食品公司(后简称为外地某食品公司)。在租赁原某食品公司场地(包括整个生产设备)并认可职工在原某食品公司工作年限的情况下,由外地某食品公司出资成立市某某食品公司(后简称为某某食品公司)整体接受原某食品公司人员、业务。
    事实上不论在原还是在某某食品公司,我们每月的加班时间都超过36小时,在2005年前每月只休一天、2005年1月至2008年6月每月休两天、2008年7月至2014年12月每月休4天,上述加班两公司均没有支付过加班工资。2015年1月某某食品公司为规避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同意给予星期日的加班工资,但加班工资标准没有按法律规定执行,而是违法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两公司之前已发放的日常、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同样没有按法律规定执行,均违法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两公司没有依法为部分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眼下某某食品公司为逃脱这一点开始强迫职工签订所谓“不予缴纳社会保险协议”进行规避。
    现在两公司房屋租赁协议即将到期,外地某食品公司此前已在某区成立另一食品公司(后简称为另一食品公司)。2014年12月职工劳动合同到期时,在劳动地点、工作内容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某某食品公司以职工不与另一食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就不许上班为由进行胁迫,违法胁迫职工与其没有任何关系的另一食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规避后期某某食品公司搬家时应依法给予职工的经济补偿。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工号牌、劳动合同、工资单、某某食品公司公告、房屋租赁合同、另一食品公司企业信息咨询报告、胁迫举报人与另一食品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宋某等五人提出举报后由于区人力资源局一直没有回复,2015年10月宋某通过“市长信箱”进行投诉,该局以举报人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为由拒绝受理。在宋某继续投诉明确我们举报的是某某食品公司等公司严重侵害职工权益情况,我们申请了劳动仲裁并不要求该局保护我们的利益,该局的仲裁裁决也说明的情况下,该局在2015年11月通过信访途径受理举报。
    2015年12月14日区人力资源局向宋某网上送达《关于宋某举报某某食品公司严重侵害职工权益的处理意见书》。
    该局回复称5月24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举报后,立即派监察员前往该公司调查,核实情况。经查该公司存在超时加班,部分员工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
    2015年6月4日我局对该公司下达了《市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调整工作时间,确保职工合法权益。对已超时工作,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某某食品公司向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交了《用工整改报告》,对超时加班的问题作出了改正,但仍存在部分员工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局于2015年7月7日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了《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该公司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社会保险费数额。
    如该公司在六十日内未向上一级人社行政部门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拒不履行处理决定的,六个月后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目前,还未到执行时间。

    由于该回复与该局前期“市长信箱”投诉拒绝受理的行为相矛盾,举报人认为该局的调查不排除是在受理投诉后进行,调查所确认“超时加班”没有注明具体时间、“部分员工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没有告知具体的人数、处理意见书仅针对五名举报人中的一人回复,处理意见书对两个公司的举报只处理一个公司却该公司的名称都书写错误等。由于信访途径的回复依法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五名举报人对《关于宋某举报市某某食品公司严重侵害职工权益的处理意见书》不服也无法通过行政途径纠正错误。

    举报人宋某等五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某某食品公司也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民事诉讼。

      区法院在庭审后多次调解无果对宋某、周某、邓某下达民事判决书。
      区法院对宋某涉及的加班工资判决(摘录)如下:
    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某某食品公司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了小时加班工资;存在部分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形,某某食品公司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了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尚存在休息日加班的情形,某某食品公司并未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
    工资条还明确反映出,某某食品公司按照工资条记载加班小时支付了部分加班工资,但仅为小时加班工资。
    因用人单位有义务保管两年的相关资料,超过两年的加班时间,应当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现宋某还向法庭提交了2010年5个月、2011年6个月、2012年7个月的工资条,故可以根据工资条对出勤状况的记载计算宋某此前的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标准按对应月份的底薪工资计算)。
    经本院核算,2010年5个月休息日工作天数20天、2011年至2012年13个月休息日工作天数51天、2013年至2014年24个月休息日工作天数88天。
    以上,小时加班工资(差额)合计2061.95元、休息日加班工资合计25034.48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合计1940.01元

      区法院对周某涉及的加班工资、病假工资、返还社保费用判决(摘录)如下:
    因用人单位有义务保管两年的相关资料。现某某食品公司向本庭提交了2013年4月至2014月4月正常工作的工资条,本庭将根据工资条进行计算(加班工资标准按对应月份的底薪工资计算)。
    经本院核算,2013年5月至2013年6月休息日加班9.5天、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休息日加班23天(注:2013年7月至2013年9月3个月工资条情况没有在判决书中说明)。
    以上,休息日加班工资合计4508.05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合计221.07元。
    某某食品公司向周某支付医疗期工资10240元。
    某某食品公司向周某返还社保费用11223.78元。

      区法院对邓某涉及的加班工资、病假工资、返还社保费用判决(摘录)如下:
      因用人单位有义务保管两年的相关资料。现某某食品公司向本庭提交了2013年6月至2014月4月正常工作的工资条,本庭将根据工资条进行计算(加班工资标准按对应月份的底薪工资计算)。
      经本院核算,2013年6月休息日加班3天、2013年7月至2013年8月休息日加班10.5天、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休息日加班20天、2014年2月休息日加班3天、2014年3月休息日加班5天。
      以上,休息日加班工资合计6970.11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合计463.35元。
      某某食品公司向邓某支付医疗期工资6240元。
      某某食品公司向邓某返还社保费用9879.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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