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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把他人婚姻弄丢了的奇葩判决是“典型案例”吗?

    [ 王礼仁 ]——(2016-5-16) / 已阅18471次

    在民事诉讼中,适用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解决使用他人身份结婚的案件,已有先例,详见《借用他人登记结婚的诉讼路径与效力判断》。[6]

    四、本案引起的发布“典型案例”之反思

    (一)目前发布“典型案例”存在的问题与危害

    发布“典型案例”,本来是一件好事,不仅可以对法官判决案件正确适用法律具有参照价值和援引作用,对民众的社会行为也具有规范指引作用,其影响和效果不言而喻。

    但目前发布“典型案例”存在严重问题。即发布“典型案例”的机构多,数量大(有时一次发布30、40多起),[7]发布形式亦不规范、不严谨,导致许多“典型案例”并不典型,对司法和社会并没有起到规范指引作用,甚至造成负面影响。这种现象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与反思。

    如本文前述评析的“刘甲诉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案”,它具有普遍指导作用吗?身份被用者刘甲能够成为婚姻登记行为人和婚姻当事人吗?刘乙的婚姻到哪儿去那?行政诉讼能解决登记婚姻效力纠纷吗?等等。本案留下的是一大堆问题,有何典型意义和指导作用可言?

    还有,2015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4年重庆行政诉讼十大案例中的“王某诉重庆市璧山区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案”、 2011年度推动河北法治进程十大案件中的“定州市曹跃光不服婚姻行政登记案”、 2010年浙江高院公布行政诉讼十大经典案例中的“郑松菊、胡奕飞诉乐清民政局结婚登记案”等,也并不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有的甚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对这些“典型案例”我分别有评论。[8]

    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包括公报中的案例),有的也存在理论瑕疵和法律适用问题。如“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即受到学者的诟病,[9]我对该案也有不同看法。[10]还有一些“典型案例”因地域差异,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和法律适用相互冲突,等等。

    “典型案例”并不典型,不仅失去典型价值,还会造成巨大的负面效果。

    首先,影响法律的正确实施。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例,让法官作参照,必然会直接破坏法律的正确实施。其二,法理基础错误的案例,也会影响人们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和适用,间接影响法律的正确实施。其三,诉讼程序错误的案件,不仅影响实体处理,也会使当事人误入诉讼歧途,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其四,判决结果错误的案件,不仅影响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和司法公正,还会造成民众行为失范。其五,“典型案例” 错误,还可能导致当事人申诉上访等其它弊端。如当事人以错误的“典型案例”为比照,申诉推翻判决正确的案件;等等。

    可见,“典型案例”不典型,无论是对正确适用法律还是对民众的行为规范,都具有极大的破坏性。

    (二)发布“典型案例”的建议

    为了保证“典型案例”真正具有典型指导意义,发布“典型案例”一定要在发布机构、发布程序、发布案例内容上严格把关。

    1、发布机构要统一。“典型案例”原则上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发布。地方法院认为某个案件具有典型价值,应当报送最高法院审核后统一发布。地方法院不宜在报纸等媒体上公开发布“典型案例”。地方法院如果认为某个案件有典型指导意义,可以在本区域系统内部推广。

    2、发布程序要统一。“典型案例”的审核程序、发布程序、参考效力等,都要明确统一。坚决杜绝“案出多门”,随意乱发“典型案例”现象。

    3、发布案例的内容要严格把关。即对所要发布的“典型案例”内容要严格审查。要尽量发精品“典型案例”、无瑕疵“典型案例”,即发布法律适用、判决说理、案件事实都无错误,经得起评说的完全合格案例。

    对于存在一定程度瑕疵、仅有部分指导价值的案例,尽量不发,以免因其造成负面影响。如果认为确实需要发布仅有部分指导价值案例的,也要在发布案例同时,附随案件评析或说明,明确指出案件的参考价值及其存在的问题,以免造成误导。

    此外,报送、审核、发布“典型案例”,还要注意“三忌”: 一是切忌把报送、推广“典型案例”作为推广某个人或某个单位的工具;二是切忌片面追求发布“典型案例”的新闻舆论效果,忽视案例本身的影响和效果;三是切忌大批量发布,搞一次性“典型案例”堆。

    总之,发布“典型案例”,要从严把握案件质量,宁可少发布或不发布,也不要乱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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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行政诉讼 10 大典型案例 刘甲诉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案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MjIzOTIzMg==&mid=2649957296&idx=2&sn=cda3ebcb332cedbcf583bef14302a4b8&scene=5&srcid=0502u7N2qAlGIUPPQPbr7Egn#rd

    [2]王礼仁《使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的三大问题》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Html/Article_73718.shtml

    总共5页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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