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卫洲 ]——(2016-4-22) / 已阅13689次
(二)城乡规划部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国土资源部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旧城改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征收的,应审查是否列入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确定征收范围和两个禁止,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审查意见和征收范围,作出禁止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相关通告,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
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停止办理的期限最长为一年
四、调查登记和公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五、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六、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求意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补偿方案,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论和以公布,并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
七、修改征收补偿方案,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1)根据征求意见研究修改补偿方案,将征求意见和修改公示予以公布。
(2)旧城改造,多数人认为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应组织听证,修改方案
八、选定评估机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2)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九、初步评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
由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房地产市场均价和征收所需资金总额进行评估,确定征收补偿资金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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