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卫洲 ]——(2016-4-22) / 已阅13758次
十、存储补偿安置资金,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应当足额到位、专户专储、专款专用、补偿资金到位由金融机构出具证明。
十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二、决定征收并公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概念
概念: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依法征收房屋过程中,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相对于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针对于各体所作出的决定
征收补偿决定是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拆迁的行政行为
房屋征收决定是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前提条件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
(一)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情况(产权不明房屋除外);
(二)被征收房屋具体位置、权属和房屋使用情况;
(三)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补偿安置的内容,具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期限等;
(五)补偿决定的依据、理由;
(六)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
(七)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限;
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条件
1 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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