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卫洲 ]——(2016-4-22) / 已阅13686次
2 对于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公示
3、对被征收房屋未经登记的建筑物调查、登记、认定、处理相关文件
4、经批准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征求征求公众意见
的资料
5、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以及评估机构选择程序
6、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调查资料,涉及产权不明确的可提供查证和公告资料;
7 与被征收人的协商记录
8、安置用房的权属证明和评估报告或者结算价格;
9、产权调换安置房为期房的,应提供临时过渡用房证明,明确临时过渡用房的地点、层次和面积;
第三、评估
1、选择评估机构
一、应当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协商选择
在征收范围圈定以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政府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市县政府或征收部门可以推荐一批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人可以推荐范围之内或选择其他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的选择应当在一定期限之内。
评估机构选择期限、具体操作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实施办法,各地不尽相同。
二、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协商不成的,如何实施评估,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实施办法
一般情况下是由政府部门推荐三家以上有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投票、抽签、摇号的方式选择。
2、评估程序
一、委托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二、房屋征收部门向评估机构提供评估初步资料
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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