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佑良 ]——(2015-4-20) / 已阅9456次
利息数:397.99, 407.89, 418.29, 429.20, 440.66,452.69, 465.33,
集资数:7959.86,8157.85,8365.74,8584.03,8813.23,9053.89,9306.58,
利息数:478.60,492.53,507.15, 522.51,538.63, 555.57, 573.34,
集资数:9571.91,9850.51,10143.04,10450.19,10772.70,11111.33,11466.90,
利息数: 592.01, 611.61, 632.19, 653.80, 676.49, 700.32,
集资数:11840.24,12232.25,12643.86,13076.05,13529.85,14006.34,
利息数: 725.33, 751.60, 779.18, 808.14, 838.55, 870.47,
集资数:14506.66,15031.99,15583.59,16162.77,16770.91,17409.46,
利息数: 904.00, 939.20, 976.16, 1014.96, 1055.71, 1098.50,
集资数:18079.93,18783.93,19523.13,20299.29,21114.25,21969.96,
利息数:1143.42, 1190.59,(1240.12)第49个月
集资数:22868.46,23811.88,(24802.47)第49个月
3、在第一种数学模型中,可统计出48个月的集资数总额为:328049.92万元,利息总数为:16402.50万元,集资款总消耗数为:50*48=2400万元。在高利贷作用下,每个月的集资数额与每个月的利息数,都呈现几何级数增加,在第49个月崩盘时,集资人将无法退还的金额为1.9802亿元,集资人实际挥霍隐匿金额数为2400万元,只占最终无法退还的金额总数(即1.9802亿元)的百分比仅为12.11%,实际挥霍隐匿金额数2400万元占全部48个月集资数总额328049.92万元的0.7%。
因前48个月都已还本付息,意味着前48个月的利息总数16402.50万元已经付清,第49个月崩盘时无法归还的债务共计1.9802亿元,其组成部分为高利贷利息16402.50万元+集资人纯消耗2400万元+最初第一笔集资款1000万元。从数学模型的相关数据分析得出结论,集资诈骗案行为人非法占有的金额2400万元占最终不能归还的金额总数仅为12.11%,绝大部分集资款都以高利贷本息的形式,经过集资人的手又回流到了出资人手中。由于出资人人数众多,这一部分出资人的钱,经过集资人的手,转移到了另一部分出资人的手中。
在第二种数学模型中,可统计出48个月的总集资数额为:568049.82万元,总利息数为:28402.49万元。与前一种数学模型中的高利贷情形一样,集资人的负债迅速增加,集资人实际借用了出资人6000万元,已将利润9600万元支付出资人,崩盘时仍然背负债务高达为24802.47万元无法退还。
前48个月已经还本付息,故前48个月的利息总数28402.49万元,加上本金6000万元已经付清,集资人在第48个月还本付息时,实际应集资并付给出资人本息合计为:本金6000万元+前48个月的利息总数28402.49万元-前48个月中的经营总利润9600万元=24802.47万元。这正是前述模型中最终崩盘时集资人不能归还的金额。
集资人将全部利润9600万元支付给出资人,已经超过出资人的本金6000万元,因此,总体上看,全部出资人连本(6000万)带息(3600万)收回了9600万元。最终集资人所欠出资人不能归还的债务24802.47万元,可理解为全部是高利贷(本金6000万)的利息,集资人占用出资人本金不能归还的金额应为0元。如前所述,最终这笔不能归还的集资款24802.47万元债务,正是集资人在第48个月中向出资人集资的金额,只是这笔集资款通过还本付息又全部支付给了出资人,回流到了另一部分出资人手中,而不在集资人手里。
假定第二个数学模型中其他参数不变,设定的利润为每月300万,48个月利润总额为14400万全部支付给出资人,出资人连本(6000万)带息(8400万)收回了14400万元,第49个月崩盘时集资人最终不能归还的金额为6000万元,也同样可理解为全部是高利贷(本金6000万元)的利息,集资人占用出资人本金不能归还的金额同样应为0。若设定的利润数每月为0,那么数学模型中第49个月最终崩盘时不能归还的债务总额为6000*(1+5%)*(1+5%)。。。(1+5%)=62407.62万元,集资人实际占有的出资人的本金金额为6000万,只占最终不能退还金额总数62407.62万元的9.6%,最终不能归还的集资款中有90.4%的部分同样经过集资人的手,转移到了另一部出资人的手中。
通过上述数学模型分析,可以得出极其重要的结论。对于这种民间高利贷的非法集资案,无论是典型的集资诈骗案,还是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最终崩盘时集资行为人不能退还的金额,绝大多数甚至100%都以支付高利贷本息的方式转移到了出资人手中,掌握在集资人手中的出资人本金只占较少比例甚至没有。非法集资案就退还出资人的集资款而言,主要是出资人退还出资人,其次才是集资人退还出资人。前者是主要矛盾,后者是次要矛盾,可见非法集资案本质上首先是一个涉众型融资纠纷民事案,其次才是一个刑事案件。司法机关处理此类案件时把眼光放在集资人身上,其实是只抓住了次要矛盾,没有抓住主要矛盾,追赃难,案结事了难是理所当然的,也是司法机关处境尴尬的根源。
前述数学模型描述的是理想状况。经过修正,理想模型能够达到与实际情况接近的程度。例如,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从某个月开始增加投资发展新项目,投入了一笔钱,就可以从对应月份开始,重新建立一个单独的数学模型到最后崩盘;相反,如果集资人另外自筹一笔资金赔偿了一笔高利贷的集资款,那么也可以建立一个单独的数学模型,采用负利率计算到崩盘这一段时间的集资数,所得的集资数都为负值,然后将前面集资的理想模型和增加集资、减少集资的模型按对应的月份数三者叠加计算出每个月集资数的总数,经过多次类似修正后,数学模型就可以比较完整地反映集资人非法集资的全过程。利率发生变化也可以进行相似的修正。可见,用数学模型来分析非法集资案,具有直观性、可行性和实用性。
值得关注的是,无论怎样进行修正,只要满足高利率、时间跨度长、还本付息周期短、流动性强等非法集资案的特征,都能得出同样的结论:集资人最终不能归还的集资款的去向,绝大多数甚至100%在出资人手里,而不是在集资人手中。换句话说,非法集资案要追回最终不能偿还的集资款重点目标是出资人,而不是被关押在看守所里的集资人。司法机关把追“赃”的重点放在集资人身上,犯了方向性的错误,追赃难、案结事了难是必然会产生的结果。这恐怕会让许多同志始料未及,却是无法否认的客观事实。
二、破解犯罪金额认定难题,出资人不一定就是被害人
1、认定非法集资案的犯罪数额是个大难题。司法机关在办理非法集资案件时,认定的犯罪数额通常会按崩盘时不能退还的金额数,扣除已经查清的集资人所支付的利息数来认定。这里存在一个大问题,就是出资人对自己获取利息的数额,通常不讲实话。承认了要被追缴,经济利益要受损失,加之非法集资案件时间跨度长,容易隐瞒获利真相。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出资人对司法机关陈述的获利数,常常低于其实际获利数。出资人人数众多,许多人都会对自己的获利数有所隐瞒,与集资人所说的出资人获利情形差距较大,操作中又大多只能按出资人承认的获利数计算,自然就形成了集资人手中有大量资金去向不明的“资金黑洞”。司法人员通常认为这个“资金黑洞”的形成是集资人不讲真话,隐匿、转移资金的缘故,于是穷尽所有追赃的手段,甚至对集资人许诺全额退赃可免死刑,结果仍然是收效甚微,让司法人员百思不得其解。实际上,所谓“资金黑洞”的大部分资金,根本就不在集资人手里,而是在出资人手中。
出资人手中的欠条、借据、收款证明等证明集资的书证是肯定存在的,集资人或者将未支付的利息转为借款,或者向新的集资人集资归还先前的集资款,或者出资人将获得的利息再投入集资,集资人都会重新出具借据、欠条等书证,这样一来,最终崩盘时出资人手中的这些欠条等书证的总金额,体现了最后一期集资规模大小,显然是包含大量的利息在内的。司法机关利用这些书证来计算犯罪金额时,查清出资人实际获利数据变成非常重要,甚至关系到集资人的性命。如前所述,许多出资人大都会有刻意隐瞒行为,承认获取的利息比实际获取的利息要少,扣除出资人承认的利息后,这样计算出来的犯罪金额,显然对集资人非常不利。集资人通常会对利息提出异议,认为自己支付的利息要比出资人承认的多得多,可是若集资人没有详细的集资款收支账目,面对众多的出资人隐瞒获利真相,集资人就会势单力薄,有口难辩。这个问题也许被司法人员看到了,但因无法找到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通常也就只好对犯罪金额作出了不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根据第一个模型中的数据,假如有50%的利息数被隐瞒,那么就意味着集资行为人被司法机关认定的涉案犯罪金额为2400+8201=10601万元,这个数字远远超出集资诈骗行为人实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2400万元。对于这个放大了若干倍的损失金额,集资人将面临极为不利的局面,足以压垮集资人,使其感到绝望,从而放弃积极赔偿损失的一切努力。
根据第二个模型中的数据,假如也有50%的利息数被隐瞒,那么意味着司法机关认定的涉案犯罪数额也高达为14201.25万元,这是一个天文数字。这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集资人,本来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是极易被误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加上前面天文数字的所谓“犯罪金额”,集资行为人很有可能也被判处死刑。对此,下面还将进一步详细阐述。
如何才能计算出非法集资案的犯罪金额呢?因为集资案崩盘前肯定是还本付息了的,还本付息金额一定会体现在出资人的借据、欠条上,崩盘时集资人手中的欠条等书证的总金额实际代表了非法集资的最后一期集资规模大小。集资人对于什么时候开始集资,最初的集资规模有多大,在发展过程中,有没有将集资款投入新的项目,有没有额外的自筹资金加入还本付息,这些数据相对比较容易查清,将这些数据查清了之后,建立数学模型对集资人的供述进行验证,如果验证出来的集资规模与最终崩盘时的出资人的欠条、借据的总金额相近,就意味着集资人的供述是实事求是的。同样,我们也可以通过查清出资人第一期集资款的来源,参与集资时间的长短及是否增加或者减少集资投入等,利用数学模拟对出资人所获利息的多少进行核实。这样一来,无论是集资人,还是出资人,他们的说法在经过验证之后,再来核实确定集资人的犯罪金额,相比当前司法实践中模糊认定犯罪金额的方法,显然要准确、科学得多,会消除所谓的资金“黑洞”现象。这种方法无疑对正确认定犯罪金额,减少死刑具有现实意义。
2、出资人不是严格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出资人可能是受益人,也可能是受害人。根据获利情况的不同,出资人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在崩盘前全身而退的,此类人完全是受益人;第二类崩盘前或前不久才参与的,此类人受到损害,其手中的欠条水分较少或者没有水分;第三类是自始至终或者较长时间的参与者,通常是受益人,他们手中的欠条水分很大,甚至全部是水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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