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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滞留移民强制搬迁实务探析

    [ 王克先 ]——(2014-11-2) / 已阅17953次

    6、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应附有生效的行政判决书或行政裁定书以及责令限期搬迁决定书。
    此外,强制执行申请书还应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比如: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7、强制执行申请受理法院
    作出责令限期搬迁决定的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即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法院受理和裁定
    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可以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并应明确强制执行的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对于生效裁判的执行审查,注重于审查执行内容是否与生效裁判相一致,不一致的不予执行。不一致的情形主要包括:生效裁判认为被诉责令限期搬迁决定存在合理性问题,在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同时明确要求行政机关予以纠正,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未纠正,直接申请执行被诉责令限期搬迁决定的;因维持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所依据的法律规范被修改、废止或者发生情势变更,被诉责令限期搬迁决定不宜执行的等。
    对生效裁判的执行审查不同于对非诉执行程序中对责令限期搬迁决定的审查,而是注重于审查责令限期搬迁决定与生效裁判的一致性,不能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非诉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9、强制执行实施主体
    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六、责令限期搬迁决定的先予执行和立即执行
    1、行政诉讼中的先予执行
    行政诉讼中的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避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依法裁定义务人先行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义务。
    《行政诉讼法》没有先予执行的规定,《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先予执行提是在诉讼过程中,行政诉讼的提起是先予执行的前提,一般情况下,在诉讼期间,法院不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只有为避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才依法裁定义务人先行履行义务。
    2、非诉行政先予执行
    非诉行政先予执行,是指在没有诉讼的情形下,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人民法院根据行政机关的申请依法裁定义务人先行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义务。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先予执行前提是在诉讼过程中,行政诉讼的提起是先予执行的前提,而非诉行政行为不适用此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38号)五、改进和加强非诉行政案件审查执行,确保各项应对措施落到实处。高度重视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密切相关的行政行为的非诉执行工作,对于行政机关和权利人依法提出的非诉执行申请,人民法院要尽可能缩短审查期间,及时审查,及时执行。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可以依法先予执行。
    该规定无论是从字面和本意分析,先予执行时间必须是在救济程序法定期限届满,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而不是有人所说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法定期限届满前,即可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行政强制法》实施后,法定期限届满前,先予执行彻底失去依据。
    3、立即执行
    立即执行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立即申请强制执行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情况紧急;二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即可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而不受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限制。人民法院收到行政机关的申请后,应当对立即执行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程序包括形式审查、书面审查和实质审查,审查的内容除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外,还要审查相对人拒不履行行政义务是否会影响公共安全和情况是否紧急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成立的,应由本院院长批准,做出立即执行的裁定,并自做出执行裁定之日起5日内执行。
    从条文的排列顺序分析,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也应当是在救济程序法定期限届满之后。
    对照上述法律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搬迁决定的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下列执行方式:
    ①被责令限期搬迁人提起行政诉讼,可以申请行政诉讼中的先予执行;
    ②被责令限期搬迁人收到责令限期搬迁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维持责令限期搬迁决定未起诉,又不履行责令限期搬迁决定,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的,可以申请非诉行政先予执行;
    ③被责令限期搬迁人收到责令限期搬迁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责令限期搬迁决定,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的,可以申请立即执行。
    但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为了防洪、避灾等,应适用《行政强制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参考文献
    [0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0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0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3月29日国务院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0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0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
    [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
    [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1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0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38号,2009年6月26日)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2011年5月6日)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2011年5月9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2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9月5日起施行)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号,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1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和规范全省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的纪要(试行)》(浙高法[2014]18号,2013年12月31日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504次会议通过,2014年1月16日起施行)
    [14]胡建淼:《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边界划定》,《法学的历史(第7卷):宪法、行政法卷(1981年-2011年)》,童之伟等主编,法律出版社,2012年9月第1版。
    [15]赵大光、杨临萍、马永欣:《〈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报》2011年09月07日第06版
    [16]赵大光、马永欣、王晓滨:《〈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2012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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