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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滞留移民强制搬迁实务探析

    [ 王克先 ]——(2014-11-2) / 已阅17956次

    所谓行政法上的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许多学者、执法人员均将责令类的行政行为看作行政命令。《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要历经告知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告知听证申请权,告知救济权。作为行政命令,法律没有程序上的规定。但随着法律对行政相对人的倾斜,作出责令限期搬迁决定前事先告知被责令限期搬迁人是必要的。
    责令限期搬迁决定明确了被强制搬迁人对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的终结时间,并确定了可以强制执行的后果,设定了被强制搬迁人的权利义务,应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范围。  
    五、责令限期搬迁决定的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于法律没有赋予作出责令限期搬迁决定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强制执行权,所以责令限期搬迁决定必须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类型:一种是非诉讼行政执行,另一种是行政诉讼执行。
    (一)非诉讼行政执行
    1、非诉讼行政执行概念
    非诉讼行政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处作为执行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未经过诉讼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
    2、法律依据
    ①《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第六十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②《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 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三)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八十九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3、申请强制执行主体
    根据《行政强制法》及《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是作出责令限期搬迁决定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
    4、申请强制执行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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