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克先 ]——(2014-11-2) / 已阅21736次
被责令限期搬迁人收到责令限期搬迁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责令限期搬迁决定,作出责令限期搬迁决定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一种情况是,被责令限期搬迁人只提出行政复议(复议决定维持责令限期搬迁决定)不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规定,收到复议决定书15日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未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
要点:一是,被责令限期搬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只提出行政复议(复议决定维持责令限期搬迁决定)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决定;二是,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催告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被责令限期搬迁人仍未履行义务;三是,十日以内的期限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5、申请强制执行期限
根据《行政强制法》,被责令限期搬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对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作了较大的改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行政强制法》规定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司法解释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2012年1月1日《行政强制法》施行后,应当遵循三个月的申请期限。
责令限期搬迁决定送达后,经过三个月,被责令限期搬迁人的起诉期限届满,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不搬迁的,作出决定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没到三个月,被责令限期搬迁人仍有可能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此时不能申请强制执行。
而另一方面,如果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又过了三个月,还没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话,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已经届满,作出决定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也不能再申请强制执行了。
6、强制执行申请书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提供如下证据:
(一)作出责令限期搬迁决定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责令限期搬迁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被执行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四)申请强制搬迁的房屋及占用土地具体状况;
(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搬迁的房屋相关财产状况;
(六)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过渡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此外,强制执行申请书还应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比如: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7、强制执行申请受理法院
对于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法律没有规定级别管辖,《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也就是说无论是哪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作出的责令限期搬迁决定,均由搬迁房屋及占用土地所在地法院受理。但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
但各地人民法院作了一些具体规定,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和规范全省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的纪要(试行)第五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等征地拆迁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设区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等征地拆迁案件,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8、法院受理和裁定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受理后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人民法院发现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或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需要注意的是: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或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9、强制执行实施主体
关于强制执行主体问题,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规定,裁定由作出责令限期搬迁决定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实施。
(二)行政诉讼执行
1、行政诉讼执行
行政诉讼执行即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以后,经法院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判决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行政相对人仍然不履行法院判决维持的具体行政行为,那么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时的执行依据实际上是法院的判决和被判决维持的具体行政行为,故称为行政诉讼执行。
2、法律依据
①《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②《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三条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 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五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申请强制执行主体
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即作出责令限期搬迁决定的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
4、申请强制执行前提
被责令限期搬迁人拒绝履行生效行政判决或行政裁定。
5、申请强制执行期限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即作出责令限期搬迁决定的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的期限为180日。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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