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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验主义才是刑法实务的王道(二)

    [ 肖佑良 ]——(2014-10-8) / 已阅11959次


    14、股份制企业工会组织是否属于刑法上的人民团体
    特邀嘉宾:谢望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吴玉章《中国社会科学》杂志副主编,博士生导师)
    杨兴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侦查指挥中心常务副主任)
    案情:陈某于1993年5月担任某国有企业工会主席。1994年该企业改制为股份制有限公司(国有股占75%),陈某于同年7月续任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主席。1998年陈某再次被选举为该公司工会主席。2003年1月,陈某被免去工会主席一职。自1995年至2003年1月前,陈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职工组团旅游、疗养、职工活动场馆建设等方面谋取利益,共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23万余元。
    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构成受贿罪;另一种意见认为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专家意见:杨兴国认为根据情形认定,两种犯罪都有可能成立;谢望原认为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吴玉章认为构成受贿罪。
    笔者意见:陈某构成受贿罪。作为国有企业中的工会主席,提名权掌握在党委手里,也属于厂级领导,应认定为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工会主席在分管的工作范围内,仍属于有职有权从事公务,收受贿赂的构成受贿罪。

    15、国家工作人员侵占私人财产如何处理
    特邀嘉宾:徐海法(最高人民检察院驻司法部燕城监狱检察室主任)
    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杨矿生(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王志胜(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检察官)
    案情一:李某系某监狱管教警察。2004年至2005年间,该监狱先后有多名服刑罪犯家属或者朋友欲给服刑罪犯“改善生活”,先后将总额达10500元的现金交李,委托其帮忙给服刑人员购买监狱禁止的烟、酒、食品等以“改善生活”,但并未约定给付报酬事宜。李某一方面帮忙买东西给服刑罪犯,另一方面利用服刑罪犯及其家属、朋友“不便打听具体用了多少钱”的心理,采取“多收少买”的方式截留占有部分差额,共私自占有人民币5000余元。其间,部分服刑人员及其家属虽然也怀疑“钱没用完”,但因李某已“帮忙”,所购买的又是监狱禁止的物品,且惧怕李某的职务地位,故沉默了事。直到案,上述钱财才退还。
    案情二:闻某系某看守所警察,社会关系多,有的在押人员称其“关系广、为人热心”。2003年至2005年间,先后有多名外地籍在押人员私下请求闻某帮忙联系“好点的律师”,并先后由在押人员的亲属等私下将2000元至5000元不等数额的现金交由闻某代请律师,但具体报酬未明确约定。闻某收取后一方面帮助在押人员联系律师,另一方面采用“多收少付”的方式,私下里截留占有小部分差额,共私自占有人民币20000余元。至案未退还。
    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犯罪;一种意见认为构成贪污罪;一种意见认为构成受贿罪;一种意见认为构成诈骗罪;一种意见认为侵占罪。
    专家意见:徐海法、周光权认为构成侵占罪;杨矿生认为可能构成受贿罪、诈骗罪、侵占罪,具体情形具体分析;王志胜认为构成诈骗和侵占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定诈骗罪。
    笔者意见:总体上,两人的行为就是一种接受委托提供服务的行为。前者是受委托买卖物品,后者受委托介绍律师,都是拿钱去跑腿的事。两人都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违规为他人提供了相关服务,并将多余的钱私自截留归自己所有,实质就是以权谋私,虽不成立犯罪,但构成严重违规违纪。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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