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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验主义才是刑法实务的王道(二)

    [ 肖佑良 ]——(2014-10-8) / 已阅11961次

    单晓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聂仲起(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专职委员)

    案情:2006看3月15日,韩某、贺某、暴某伙同曹某密谋,欲通过“碰瓷”的方法,即有意制造交通事故向对方勒索钱财。当时四人商量的方法是:选好目标车辆后,用两车配合,前边先轻踩刹车,后边的车跟着踩死刹车,让在两辆车后面行驶的车撞到他们驾驶的后车上,前边那辆还继续行驶,后车上的人下来跟目标车的司机要钱。四人遂驾车在路上寻找目标,后因暴某所驾驶的车辆后视镜不清晰,不好判断与后车之间的距离,贺某等人让其到一边等着。暴某遂驾车去加油。当日11时许,韩某、贺某、曹某等人确定自西向东行驶的由王某驾驶的大货车为目标后,曹某、贺某各驾驶一辆小车追赶、超越大货车。超越后两车减速行驶。当行到顺沙路某加油站西侧时,曹某驾驶的前车(内乘韩某)突然制动后头朝东南横向停在马路上,紧跟其后的贺某驾驶的小客车随后紧急制动并向左打轮,正常行驶的大货车司机发现情况后反应不及,致使大货车先将贺某驾驶的小客车撞到了旁边的路沟里,后又撞到了曹某的车,造成曹某死亡,韩某受伤,三车损坏。暴某加好油,驾车赶到案发现场后,事故已经发生,随后赶往医院,去看望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的韩某。贺某留在现场,待交警赶到后接受了调查。处理时,发现此事故疑点众多,贺某有犯罪嫌疑。后贺某交代了事实真相。
    意见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种意见认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种意见认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四种意见认为贺某等三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专家意见:时延安、聂仲起认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单晓云、于志刚认为构成敲诈勒索(未遂)
    笔者意见:本案这种碰瓷的方法因车与车之间安全距离不足,尤其是重型卡车惯性大,无法即时反应,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高度危险性,该案行为人第一次这样做就出事了,应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行为人企图人为地制造交通事故后敲诈对方,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敲诈勒索(未遂)成立想象竞合犯。

    5、雇人引诱网友高额消费后强索钱财该如何处理
    特邀嘉宾:邬明安(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常艳(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
    钱列阳(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业务委员会主任)
    案情:张某自2005年3月开始经营一咖啡屋,由于生意不景气,经与朱某预谋,张某招募多名酒吧女与男网友聊天,将男网友(即被害人)带到咖啡屋进行消费。张某先告诉酒吧女,将客人带来后不要让客人看到酒水单,由酒吧女来点“绿薄荷酒”(该咖啡屋用可乐、雪碧和二锅头勾兑出的假洋酒,以每杯360元的价格出售)。当被害人对高达几千元的消费金额提出置疑时,酒吧女就以看错酒水价格等方式推脱;若被害人以所带现金不足为由拒不结账,张某、朱某等人就以要告诉其家人、单位等手段强迫被害人写欠条、押手机或身份证等,或安排人跟随被害人到咖啡屋附近的自动取款机取钱,或者开车带被害人回家取钱;若被害人要报警,张某、朱某等人就会对被害人实施拳打脚踢等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2005年3月至5月,张某、朱某等人用此种手段非法获取1.9万元。
    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二种意见认为构成强迫交易罪;三种意见认为构成抢劫罪。
    专家意见:常艳、钱列阳认为构成强迫交易罪;邬明安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笔者意见:总的来说,行为人提供了实际消费服务,具有交易内容。除了酒的成本外还提供了一定的服务,以360元每杯的价格出售假洋酒具有欺诈性,但索要较高消费服务费的强迫性相对有限,即便在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索要的过程中,程度上也有所限制,不会严重伤害对方,索取财物的数额也以实际的交易数额为限,符合强迫交易罪的定义。

    6、挟持他人强买处方药自杀应如何处理
    特邀嘉宾:阮方民(浙江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赵卫华(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裘红伟(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案情:2005看7月11日下午5时许,方某因失恋到某市医院购买安眠药企图自杀,在医院急诊科购买安眠药时遭到医师护士的拒绝。当日下午6时10分许,方某用事先准备好的一把蓝色美工刀,顶住该医院急诊室旁边治疗室内的女护士张某的颈部进行威胁,逼迫医生提供安眠药,并支付了一定的数额的现金作为药费。方某在服用了医院提供的安眠药后,为等待药效的发作,继续用刀挟持张某,持续时间达40余分钟。期间,方某所持的美工刀碰伤了张某的左手腕处,方某还要求院方提供汽车以便到偏僻的地方等待死亡。后因药效发作体力不支,方某被公安人员制伏。
    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构成绑架罪;一种意见认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一种意见认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一种意见认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专家意见:阮方民、裘红伟认为或者倾向构成非法拘禁罪;赵卫华认为构成绑架罪。
    笔者意见:方某提出的购买安眠药的要求,谈不上是不法目的,故不构成绑架罪。其拘禁护士作为人质欲强行购买安眠药的行为,属于在医院这个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的秩序严重混乱,方某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6、拨大用户水表数值致使用户多交费的行为如何定性
    特邀嘉宾:胡祥福(南昌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黄华生(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刘莉芬(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张振川(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
    案情:王某,1972年生,某市供水公司某营业所副所长。2002年8月至2003年7月间,王某为完成该市供水公司下达给所在营业所的用水量任务,伙同该所工作人员徐某、李某等人多次潜入用水单位——该市某公司,采取私自拨大该公司总水表数值的方式,提高该公司的用水量,致使该公司虚增用水量150万吨,为此多交了165万元水费。案发后,供水公司已将多收的150万吨用水费退回该公司。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犯罪;二种意见认为构成盗窃罪;三种意见认为构成诈骗罪;四种意见认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专家意见:胡祥福认为构成诈骗罪。黄华生认为构成盗窃罪。刘莉芬认为构成单位盗窃罪。张振川认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笔者意见:自来水公司作为公共服务部门,与用户签订有供水合同。王某等人为了完成销售任务,偷偷地私自拨大用户的总水表读数,属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因而获取用户多交水费,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单位犯罪)。偷拨水表的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盗窃行为,也不是毁坏财物的行为,水表数值本身不是财物。

    7、配偶一方秘密占有另一方绘画作品拒不交出应如何处理
    特邀嘉宾:陈泽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黎宏(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明刚(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厅办公室副主任,法学博士)
    孙春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研究室副主任、法学博士)
    案情:2001年8月20日,王某发现家中自己创作的数百万元的画卷不见了,下午王某到所在的区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经过分析认为是王某之妻阚某所为(当时王某与其妻子阚某已经分居,2002年8月24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阚某对家中画卷被自己拿走并不否认,但拒绝说明去向。王某多次向阚某索要未果;又以侵犯著作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案件也没有结果。阚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构成盗窃罪;二种意见认为构成侵占罪;三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犯罪,应用民事法律来调整。
    专家意见:陈泽宪、孙春雨认为构成盗窃罪;黎宏认为构成侵占罪;杨明刚认为应按民事处理。
    笔者意见:本案不构成犯罪,应按民事处理。司法解释中“偷拿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不包括夫妻之间偷拿对方财物的情形。因为夫妻财物本身就是共同所有的,谈不上被对方秘密窃取,也谈不上由对方代为保管,故不成立盗窃罪和侵占罪。

    8、私自给商场积分卡加分兑换购物券进行消费应如何处理
    特邀嘉宾:刘仁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狄世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吴孟栓(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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