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经验主义才是刑法实务的王道(二)

    [ 肖佑良 ]——(2014-10-8) / 已阅11922次

    经验主义才是刑法实务的王道(二)

    摘要:学会了直接定性模式办案,个人一年办理200件批捕案件或者100件公诉案件,能达到闲庭散步的境界。

    只有定不了罪的案件,没有定不了性的案件。熟悉了刑法,定性若是犹豫不决,一定是案件事实不清。案件事实是否清楚,不易判断,能否定性是检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的标准。

    本篇中的经验主义,是实事求是的经验主义,与照搬照抄的经验主义是完全不同的。刑事案件的直接定性模式,就是以经验主义为基础,从案件事实中直接提取犯罪要件事实与刑法条文进行匹配定性,法理论证过程全部舍弃。

    正如前篇所言,与传统的法理论证模式相比,直接定性模式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简单、感性、高效、准确。一线的同志们之所以办案压力巨大,主要原因就在于使用传统的间接定性模式办案,耗时费力的法理论证是必不可少的步骤。相反,使用直接定性模式办案,完全舍弃了法理论证这个步骤,从而显著减轻了办案人员应对疑难案件的压力。学会这种模式办案后,个人一年办理200件批捕案件或者100件公诉案件,能达到闲庭散步的境界。

    这种直接定性模式不要求法学专业背景,不要求学习任何刑法学专著,但是要求熟读全国人大的《刑法释义》、刑法司法解释及其适用,掌握与案件定性有关的其他学科和行业的基本知识,最重要的是阅读大量的实务典型案例,至少要求3000个以上,最好能达到5000个。大量阅读实务典型案例的作用有二个,一是准确把握刑法条文的要件事实和行为类型,二是积累间接经验和其他学科的知识。这些对于掌握经验主义直接定性模式而言是必不可少的。比较而言,这些内容是相对有限的,经过努力是完全能够掌握的。

    笔者的第三篇已经发布,本篇是第二篇。本篇中的15个案例取自张本才、徐建波主编的《刑事疑案专家精解》(二)一书,书中刑法案例总共25个。本文只摘抄专家们的结论,书中论证过程全部省略,从结论看专家们的意见是莫衷一是的。事实反复证明,疑难案件定性求助于刑法学专家教授,无异于缘木求鱼。笔者的观点代表了直接定性模式的思维全过程,结论是基于案件事实和法条直接得出的,非常简约,准确高效。谨此为大家提供实例参考和比较。

    1、指使肇事司机逃逸并修复车辆逃避调查如何处理
    特邀嘉宾:杨忠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
    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
    王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处长)

    案情:2005看2月16日晚19时,钟某雇用周某(另案处理)驾驶轿车,一起外出办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郭某倒地。案发后,周某多次提出要救治被害人并报案,钟某却指使周某逃离现场,并将肇事车辆藏在自家的车库内。当晚23时,交警部门接到报警后,到事故现场处理,并将郭某送往医院。经诊断,郭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左侧颅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脑组织外溢,已经死亡,但具体死亡时间无法确定。
    第二天下午5时许,交警部门通过对嫌疑肇事车辆排查,电话通知钟某将车开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钟某谎称自己在外办事,要次日才能去交警大队。当晚,钟某请人将肇事车辆撞坏的部位进行了更换,企图蒙混过关。然后,钟某将修理好的轿车开到交警队接受调查,后供述了肇事经过(此前周某已经先到交警部门作了交待)。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郭某不事故责任。由于无法确定郭某的具体死亡时间,法医认定,郭某是交通事故发生时即时死亡。
    意见分歧:一种意见认为钟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二种意见认为构成包庇罪;三种意见认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四种意见认为构成窝藏罪;五种意见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六种意见认为构成伪证罪。
    专家意见:杨忠民认为构成窝藏罪;时延安认为构成窝藏、包庇罪;王健认为应定交通肇事罪。
    笔者意见:脑组织外溢,必定当场死亡。此情形下钟某指使肇事人逃逸,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钟某作为案发时在场的人和车主,是具有作证的义务的证人,将肇事车辆撞坏部位进行更换后再开到交警队接受调查,属于在刑事诉讼中隐匿罪证的行为,构成伪证罪。帮助毁灭证据与伪证罪作虚假证明之间,成立想象竞合犯。钟某的行为直接指向犯罪的证据,并不是直接针对犯罪的人,故不构成窝藏、包庇罪。

    2、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后,依据责任认定书索赔的行为如何定性
    特邀嘉宾:郭自力(北大法学院教授,博导)
    张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北京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立(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副局长)
    王桂萍(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案情:王某等四人均系北京出租车公司司机。自2005年8月至2006年2月间,四人相互配合,有的假扮乘客、有的假扮过路车司机,利用该公司五辆营运出租车,寻找目标车辆,趁其并线之际,猛踩油门,与目标车辆剐蹭,先后故意制造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九起,均由公安交警部门接警后现场处置,并出具了认定对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王某等四人共获得对方赔付的修车费、误工费共计2万余元,其中部分用于修车,其余瓜分。
    意见分歧: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犯罪;二种意见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三种意见认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四种意见认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五种意见认为构成诈骗罪。
    专家意见:王桂萍认为构成诈骗罪;郭自力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王立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张凌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笔者意见:这种行为一般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少数情形下成立诈骗罪。本案中的这种碰瓷行为,稍有经验的司机可以根据事故成因及较高索赔的要求,明白对方是蓄意勒索财物,基于按程序处理事故时间上等不起的原因,不满足对方又无法脱身,只好忍痛花钱消灾,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在少数情形下,没有经验的司机搞不清楚对方是故意制造事故的,对不合理的赔偿要求也无法分辨,有可能被骗而成立诈骗罪。

    3、追打他人致其跳水溺死该如何处理
    特邀嘉宾:鲁嵩岳(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邸瑛琪(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授)
    陆咏歌(河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高级律师)

    案情:林某邀请庄某、高某、李某一同喝酒。途中,巧遇史某,庄某便邀其一同前往。喝酒过程中,林某与史某发生争吵。后五人一同去某地娱乐,途中林某和史某仍争吵不止,林某对史某说:“你咋不跳湖,你不跳你没种!”史某就跳到了路边的湖里。由于湖水浅,史某随即就出来了。林某仍吵着要打史某。史某一看要打他,就向一个正东并折向正南的胡同里跑。李某赶忙去追,林某跟在后面。李某追至距史某七八米远时听见前面“扑通”一声,发现史某己在胡同前方十几米远的一水坑里。林某和高某也赶到。林某问李:“人呢?”李某说:“在坑里”。林某和高某朝坑里看了看,史某离岸边已10米左右,水已到史的胸部。林某对高某说:“走吧,等一会儿他就出来了。”二人和仍在胡同口处的庄某一同离开。李某则设法救史某。回去后,高某和庄某仍不放心,二人返回,发现李某正在拿木棍捞史某,并让史某往前游。他俩问李某为何不下去捞,李某说,水深,且自己不会游泳。史某看到两人后,随即掉头朝坑中间游了几下,突然没了影。后从水中找到史某的尸体,经鉴定,史某系溺水死亡。
    意见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林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二种意见认为林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三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犯罪,是意外事件。
    专家意见:鲁嵩岳认为林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本案的情节影响罪的成立,以民事案件处理为宜。邸瑛琪认为林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陆咏歌倾向于认为是意外事件。
    笔者观点:林某、李某不构成犯罪,高某、庄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追打行为致史某跳水坑后,林某、高某、庄某三人离开。尔后高某、庄某不放心返回,发现李某在拿木棍捞史某,并让史某快点往自己跟前游。此时史某应是靠近岸边的位置,脱离了危险区域,至此先前的追打行为与死亡结果发生的因果关系中断了。高某、庄某二人返回现场是基于救助目的,但是两人存在着疏忽大意的过失,没有预料到史某对两人返回的目的因先行行为产生误会而害怕,导致史某往坑中间游而溺水死亡。

    4、“碰瓷”勒索他人却致同伙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
    特邀嘉宾:于志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