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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设立无效制度之研究

    [ 严峻 ]——(2004-2-17) / 已阅41514次

    3 《中国商事法》 王保树 主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6年6月第1版 第92页
    4 王泰铨 著 《欧洲事业法(一)---欧洲公司企业组织法》 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1997年1月第1版 第80页
    5 张民安 〈公司设立制度研究〉 摘自〈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年1月第1期
    6 英国的Viscount Haldane LC的一句话经常被引用来描述公司的:My Lords, a corporation is an abstraction, it has no mind of its own any more than it has a body of its own; its active and directing will must consequently be sought in the person of somebody who for some purpose may be called an agent, but who is really the directing mind and will of the corporation, the very alter ego and centre of the personality of the corporation.--- Stephen·Griffin second edition PITMAN PUBLISHING page 60
    7 〈商法〉 赵万一 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年2月版 第86页
    8 〈公司法比较研究〉 毛亚敏 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年11月 第59页
    9 〈公司法通论〉 周友苏 著 四川人民出版社 2002年1月第1版 175页
    10不同学者都持相似观点。 张国键教授认为:“放任主义,亦称自由主义,即公司之设立,全任当事人自由,法律不加干涉,一经成立,即享有法律上之人格,毋须经过任何手续之谓也。此种主义之流行,每至于任意滥设,在欧洲中世纪自由贸易时代,颇为盛行,近世各国,则鲜有采之。”---参见张国键 〈商事法论〉 台北:三民书局印行 1981年版 第130页

    11 王保树 〈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6年 第187页
    12 同上
    13关于核准主义的性质理论界一直存在两种观点,即“许可说”和“认可说”,在行政法学界在许可与认可的关系上还存在较大的争议。由于这不是本文的研究重点,所以暂不作介绍,有关争论参见 〈行政法热点问题〉刘莘 著 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1年版 第152页

    14 同3
    15 〈新编商事法论〉张东亮 东海大学商法业书(台湾) 第55页
    16 张子胜〈公司设立无效初探〉 载〈法学与实践〉 1996年第4期
    17美国《示范公司法》第14章第1分章

    18中国《公司法》第190条第2款
    19美国《示范公司法》第14章第2分章

    20如日本商法规定,对因故意或过失进行情况不实的登记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欧盟成员国基本上奉行公司设立无效制度,并可以据此宣布一个违法注册登记的公司无效。


    21第二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 参见我国《公司法》第206条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第208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设立公众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23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二十讲 “现代企业法律制度” 王保树
    24 Robert Drury, Nullity of Companies, European Laws:A comparative Approach,1990,page 249
    25即公司在设立时其章程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必须作出明确的规定,且该资本总额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公司始得成立。法定资本制为德国、法国首创,并被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纳,我国的公司资本制也采用该种形式。
    26即公司资本总额亦记载于章程,但可有条件的分期缴付,对高于最低资本额的部分或新增部分可授权董事会发行。折衷资本制目前为德、法、日等国所采用,该种资本制由于规定了出资期限因此对股东的不利之处仍然是存在的,只是程度轻于法定资本制而已。

    27即公司在设立时资本总额虽然也应记载于章程,但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认足,只需认缴其中一部分公司就可成立,未缴足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新股募集。授权资本制为英美法系国家所创立并沿用至今。
    28 另外,英美法系国家也通过在公司设立登记时的“拒绝登记”来完善其设立制度,使公司的设立避免瑕疵。 Prior to the issue of a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the Registrar of Companies must be satisfied tha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statutory registration procedure have been complied with.……It should be noted that a Trade Union cannot be registered as a company under s10(3) of the Trade Union and Labour Relations(Consolidation)Act 1992. ……The decision of the Registrar to refuse to register a company is, however, subject to judicial review and the Registrar's decision may be reversed.(了解更多案例参见Stephen·Griffin second edition PITMAN PUBLISHING page38 to 39

    29 例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332条规定公司设立无效的原因中第(八)款为:欠缺必要数目的设立股东。---参见:费安铃等译《意大利民法典》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6月版 第577页
    欧共体第一号公司法指令第十一条规定公司设立无效之情形第(6)款:“违反管辖该公司的成员国法律的规定,公司发起人低于两人。”---参见:刘俊海译 《欧盟公司法指令全译》 法律出版社 2000年5月版 第12页

    30 德国《有限公司法》第75条规定:公司合同不包含关于股本数额或关于经营对象的规定,或公司合同关于经营对象的规定为无效的,任何一名股东、任何一名董事、有选任见监事会时,任何一名监事会的成员,均可以以诉之途径申请宣告公司为无效。
    31 欧盟(前称欧共体)曾于1968年3月9日发布第一号公司法指令第十一条指出:公司设立无效的原因有:(1)公司的目的范围范围了法律,或者有悖于公共政策。......参见:刘俊海译 《欧盟公司法指令全译》 法律出版社 2000年5月版 第12页
    32 例如德国、意大利、欧盟、韩国等,具体参见:卞耀武主编 《当代外国公司法》 法律出版社 1995年4月版 第227页 费安铃等译《意大利民法典》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6月版 第577页 刘俊海译 《欧盟公司法指令全译》 法律出版社 2000年5月版 第12页 吴日焕译《韩国公司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1月版 第202页
    33 随着社会的发展,青少年成熟越来越早,有少数限制民事行为人在开办公司方面有独特的天赋,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将公司发起人中的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设立公司的行为作扩宽的解释,换言之,就是对设立公司无效的情形不宜作过宽的解释,以避免与现在以及将来的真实发生情况向冲突,使其更加适应社会的发展。
    34吴日焕译《韩国公司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1月版 第202页
    35 应资料暂缺,本应有10项事项,现只收集到8项 转引自 王书江等译〈日本商法典〉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年3月版 第32页
    36 (日)末永敏和 著 金洪玉 译 〈现代日本公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9月版 第40页
    37 同28
    38 (日)末永敏和 著 金洪玉 译 〈现代日本公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9月版 第58页
    39黄川口 著《公司法论》增订本, 吕湾南荣文具印刷行版 第95页

    40 见德国《股份公司法》第275条第2款:如果可以根据第276条的规定对缺陷加以弥补,那么只有当起诉权利人要求公司消除缺陷,而公司在3个月内未满足此要求时,才能提起诉讼。
    第276条:对缺陷的弥补 有关企业经营对象方面的规定的缺陷,可以在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的情况下,通过修改章程予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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