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立新 ]——(2014-2-8) / 已阅31402次
特留份的存在以被继承人的财产权为基础,只有当被继承人留有遗产的情况下,特定的法定继承人才能享有特留份。设置特留份制度,须考虑并兼顾财产所有人的意志。无论从被继承人应该承担的道义责任,还是从生前所负的扶养、扶助义务看,享有其遗产的权利主体不应仅仅被推定为特留份权利人,而毫不考虑被继承人的遗愿而剥夺其他遗嘱继承人的利益。因此,作为纯粹积极财产的特留份,对其数额的规定应以弹性或比例性的数额来规定,不应采用美国一样的固定数额。我们建议,直接依据被继承人留下的不包括任何债务的积极财产作为实现特留份的基础,按继承人应继承份的比例来确定其特留份的份额。这种方式便于确定具体数额,能在保障特留份权利人利益的同时,兼顾到被继承人依自己意志对其遗产所作的利益安排。这也符合利用特留份制度对遗嘱自由进行适度限制,以协调平衡财产所有人的遗嘱自由权与特别的法定继承人不可被剥夺的法定继承权,能更为合理的兼顾特留份权利主体的利益与被继承人的遗愿,协调好多方利益的平衡。
我们建议,在特留份权利人子女、配偶与父母当中,根据他们与被继承人的亲密程度来确定其所享有的特留份比例。特留份权利人享有的具体份额为:配偶、子女享有的特留份为其应继份的1/2;父母享有的特留份为其应继份的1/3。
2.特留份权利的实现方式
特留份是指被继承人遗产中不能用遗嘱加以处分的、按一定比例特定留给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部分。[25]在确定特留份份额时,各国多以被继承人遗留的积极财产为基数,并不包括遗产债务等消极财产在其中。特留份作为必继份,应是纯粹的积极财产,不包括任何遗产债务。我国修订《继承法》,同时也应规定相应的归扣制度,且在计算特留份、必留份时都应适用。
在继承开始后,特留份权利人可基于保全请求权保全其特留份。如果遗嘱人在遗嘱中没有对特留份作出安排,特留份权利人便有权请求遗产管理人或相关人从遗产中扣减出特留份的份额,故特留份权利的实现也是特别继承权的落实。所以,在实现特留份权利时,以行使继承权的方式来实现特留份更符合特留份实为遗产法定继承份的本质。正如依法国模式,实现特留份按遗产继承规则进行,而不以债权的方式实现。但按此方式实现特留份,在特留份份额所涉遗物与遗嘱处分所涉遗物不发生冲突时尚可,如发生冲突,就存在依据客观情况变通适用的可能。
被继承人为遗嘱时,往往会根据遗产的性能、价值及继承人的需要等决定遗产的归属,而法律也应充分尊重遗嘱人的自由安排。在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非金钱类遗物除具有财产的性能外,往往还有其他特别的价值与性能附属其上,比如提供方便的住宿、寄托人的感情与思念等。当法律出于对特留份权利人的保护,因执行特留份而不得不对已被遗嘱人合理安排的遗物变更所有人时,这将可能直接影响特定遗物效用的发挥。故实现特留份时,不应完全遵从法国模式全部采用遗产继承规则来分割,而应视遗嘱是否与特留份发生冲突来区别对待。当二者没有冲突时,遗嘱及特留份均按相应规则处理。当二者发生冲突时,遗嘱涉及的部分原则上按遗产继承规则处理,特留份涉及的部分在不影响遗物效能发挥的前提下按遗产继承规则处理。在特留份的实现影响到遗物效能发挥时,基于特留份的立法目的仅在于保护特留份权利人的继承利益,而非享用被继承人的遗产实物。为尽量保证遗物能按遗嘱人的安排发挥最佳功能及效用,可以由遗嘱继承人选择,或者依遗产继承规则对遗物进行实物分配,或者允许遗嘱继承人用金钱等以债的形式对特留份进行替代偿付,以此实现特留份权利。这也符合我国《继承法》及司法解释中遗产分割的规则和方法。[26]
3.特留份权的丧失规则
在被继承人留有遗产的情况下,作为法定继承人享有的特留份存在因出现某些特定情形而丧失的问题。与继承权因放弃而丧失相同,特留份权利也会因权利人的明示放弃而丧失,即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处理前放弃特留份均会发生丧失的法律效果。除明示放弃外,如果特留份权利人的行为具有放弃特留份权利的性质,如特留份权利人已经向受遗赠人履行支付标的义务的,应视其放弃特留份。在特留份权利人放弃或被视为放弃特留份后,均不得再主张特留份权利。
尽管特留份权实为不可剥夺的继承权,但其保护的侧重点却与继承权有所不同。法律规定继承权的目的是为了对法定继承人的利益进行一般保护,而特留份的立法目的则在于对法定继承人的继承利益进行特殊保护。[27]二者间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将导致权利人放弃不同的权利时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因特留份权以继承权为基础且包含于继承权中,故继承人享有法定继承份时就无权再享有特留份,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就意味着放弃特留份权,但其放弃特留份权并不意味着放弃继承权。所以,在同时存在其他继承人时,当某一个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就意味着其他继承人所享有的遗产份额包括特留份的份额都将随之增加,此时,如果该国继承法承认遗产的归扣制度与特留份的追索制度,则基于其他继承人特留份数额的增加,放弃继承权的人所丧失的可能就不仅仅是一种可得利益,在他曾经于被继承人死前受有特种赠与的情况下,他将受到因其他继承人特留份权利增加而导致的追索。但当某一个继承人仅放弃特留份权利时,意味着其他继承人仅仅在他放弃的特留份的份额内获益。
特留份权除因放弃而丧失外,也会因继承人实施某些违法或严重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后被剥夺而丧失。对此,与继承权丧失的情形相统一,执行同样的标准及规则。
4.特留份权利的恢复规则
基于特留份的本质实为继承份,故特留份的丧失与恢复应该遵循与继承权丧失与恢复大体相同的规则。依据《继承法》,当享有继承权的权利人实施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行为时,其享有的继承权便丧失。同时,司法解释又规定,对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如果我国特留份恢复的规则也如此执行,将会过于苛严,且与国际通行的作法完全违背。
基于特留份实为必继份,属于法定继承人所享有的不能被遗嘱人以遗嘱剥夺的特有部分,相较其他法定继承权而言,特留份权受到的保护力度应该更大。故其因法定情形丧失后,经宽宥而恢复自然应该比恢复已丧失的继承权更为宽松,方为合理。结合目前世界各国大都规定经由被继承人的宽宥可全部恢复继承人已丧失的继承权,少数国家虽不允许经宽宥恢复继承人已丧失的继承权,但也允许恢复已被剥夺的特留份的做法,我们建议,所有因法定情形丧失的特留份,均可因被继承人的宽宥而恢复,且不附加任何限制条件。
(三)特留份与遗嘱、法定继承的冲突处理规则
特留份作为限制遗嘱自由的一种手段或措施,其限制作用只有当遗嘱内容或法定继承与特留份相冲突时才会得到体现。当被继承人的遗嘱没有危及特留份时,遗嘱将得到法律的认可并被执行。
当被继承人以遗嘱处分完所有遗产,却没有在遗嘱中为特留份权利人留下特留份时,如果遗嘱人设立的遗嘱继承人已经包括特留份权利人,且其通过遗嘱继承享有的遗产份额已经等于或超过其应该获得的特留份份额时,其应享有的特留份已经包含于遗嘱继承份中,故特留份权利人无权再另行主张特留份。如果遗嘱人设立的遗嘱继承人已经包括特留份权利人,但其通过遗嘱继承享有的遗产份额低于应该获得的特留份份额时,特留份权利人有权就特留份的不足部分主张权利,其方法与主张遗产权利相同。遗嘱中涉及该特留份不足的部分无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如果遗嘱人没有设立特留份权利人为遗嘱继承人,则该遗嘱中涉及特留份相应比例的部分无效,且须得先为特留份权利人留下相应份额的遗产后,遗产中的其他部分才能按遗嘱执行。
当被继承人以遗嘱对部分遗产进行处分,但尚有部分遗产未经遗嘱处分而须按法定继承分配时,如果遗嘱人已经设立特留份权利人为遗嘱继承人,且其通过遗嘱继承享有的遗产份额已经等于或超过其应该获得的特留份份额时,特留份权利人无权再另行主张特留份。如果遗嘱人已经设立特留份权利人为遗嘱继承人,但其通过遗嘱继承享有的遗产份额不足其应该获得的特留份份额时,特留份权利人得主张先以未经遗嘱处分部分的遗产来实现自己的特留份。只有当该部分遗产份额不能补足待实现的特留份时,才能以遗嘱处分的遗产部分来补足特留份。此时,遗嘱相关部分的效力问题按前述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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