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楚新 ]——(2017-1-11) / 已阅17265次
结 论
合同的有效履行是合同当事人依据一定的规则与原则所享有的权利和应负的义务,相互之间共同努力所构成的。一般情况下,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权利,而合同当事人另一方承担义务,共同构成合同的有效履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原因,合同的履行可能会因合同当事人的不适当履行或不履行义务使得合同得不到有效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此即构成违约责任,因此,就出现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相互抗辩权的行为,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属于迟延的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则属于中止履行抗辩权,与此同时,在行使抗辩权时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否则,如行使抗辩权不当可能会构成违约责任,例如,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有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的行为,此时,后履行一方才可请求不履行或适当履行义务。
在实践中,为了确保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约定合同保全制度,该制度是维护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权益,确保合同能有效得到履行,即合同保全。合同保全是对债的相对性原理的突破,合同当事人可约定如抵押、保证等,其目的是防止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违约的行为而作出的保障。合同能否得到有效履行,其主要的原因在于合同当事人是否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共同努力保证合同有效履行,当发生违约责任时,应及时作出赔偿或担保,确保合同顺利履行。
参考文献:
1. 屈茂辉:《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2.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3. 张远堂:《合同管理:操作指南与风险防范》,法律出版社2015年5月第1版。
4. 陶光辉:《公司法务部:揭开公司法务的面纱》,法律出版社2016年3月第1版。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