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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抵押权之非诉执行实现

    [ 丁亮华 ]——(2014-1-16) / 已阅17636次

    [56]参见注[37],第271-272页。
    [57]关于强制拍卖的公法性质,笔者曾撰专文予以详细讨论,参见丁亮华:《误封误卖案外人财产之权利救济—基于强制拍卖性质与第三人请求权体系之检讨》,《人大法律评论》2010年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71-284页。
    [58]参见《物权法》第2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29条。需注意的是,拍卖成交后,法院应当及时做出裁定,以确定买受人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的时间,避免产生其他争执。例如,抵押人在抵押权实现期间破产,抵押财产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取决于法院裁定的确认,裁定在先,抵押人破产程序启动在后的,抵押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反之,则属于破产财产。
    [59]参见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04页。
    [60]同注[38],第748页。
    [6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34、 35条。
    [62]参见王利明:《物权法论(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32页。
    [63]参见许明月:《抵押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81页。
    [64]参见叶金强:《担保法原理》,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4页。
    [65]有学者认为,我国《担保法》之所以禁止流押契约,最主要的目的在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因此.在此背景逐渐淡化的前提下,《物权法》可以考虑废止该禁止性规定,或者作出例外规定,如允许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均为自然人时其流押契约有效(参见注[15],第73页)。实际上,台湾地区“民法”物权编修正时,也曾有学者建议修正对流押契约的禁止性规定,但是多数意见仍认为抵押权人多为金融业,且采取定型化契约,如果允许流押契约有效,那么将引发纷争,而且经济上的弱者将遭受更大的损失,因此没有修正。
    [66]同注[20],第426-427页。
    【参考文献】 {1}高圣平:《抵押权实现途径之研究—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220条》,《浙江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
    {2}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4}曹士兵:《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5}曹士兵:《我国〈物权法〉关于抵押权实现的规定》,《法律适用》2008年第1-2期。
    {6}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修订五版)》(中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7}崔建远:《物权:规范与学说》(下册),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出处:《法学家》201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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