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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识产权扩张及权利边界限定

    [ 商家泉 ]——(2014-1-6) / 已阅9699次

    知识产权是一个开放的学科,导致其权利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张,这就需要考虑每个权利保护客体的范围,厘清各自权利的界限,不断探索各个权利外延的临界点,防止不当垄断的滋生。

    一、 外观专利与著作权的关系
    外观专利的载体是且只能是产品,著作权的载体可多样性,一旦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可以大规模复制、应用于工业产品,可能就会产生权利重叠;外观排斥重复,著作权排斥抄袭。要了解外观专利与版权的关系,就不得不考察对于外观设计与版权的双重保护理论发源国英国。
    1、不承认:1911年《版权法》,凡以工业方法进行批量生产的外观设计,不能取得版权法的保护。
    1949年《外观设计注册法》,只要一项外观设计按照该法取得了外观设计权(或者外观设计专 利权),即不再享有版权。
    2、 承 认: 1956年《版权法》,对于可注册的外观设计,如果未以工业的方法加以复制,或未打算以工业的加以复制,则该外观设计受版权法的保护;如外观设计已经注册,则在其注册的期限内(15年),受《外观设计注册法》保护,版权不起保护作用;注册期满后,版权恢复对外观设计的非工业应用的保护。
    1968年《外观设计版权法》,任何在工业上应用的外观,无论其注册与否,自其在市场销售之日起,可获15年的版权保护。
    3、减 少: 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与专利法》,纯功能性的外观设计也可获得非注册外观设计权,而这种外观设计就不再享有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
    第52条规定,在工业上应用和在市场的销售的艺术作品享有缩短到25年的版权保护期。

    二、 著作权向工业产权扩张

    “实施权”属于工业产权范畴,将产品设计图、施工图、效果图实施、生产产品的,能否以平面设计图的著作权保护实施后的“产品”?有无必要制定单独的工业著作权法?
    我们认为,“实施权”仅限于以图纸实施成为产品,非一般意义平面与立体的互相复制:
    1、著作权限制“立体对立体、平面对平面”的复制:
    “保时捷”建筑侵权案、熊猫烟花案
    2、著作权限制“平面对立体”的商业化应用的复制:将福建客家土楼绘制成“中国永定土楼纪念章”并出售。
    3、将他人设计图纸、施工图、效果图实施成产品(大厦、家具、其他产品)是否为侵犯平面设计的著作权?
    设计或施工图的平面复制本身没什么价值,不是用来观赏的,需要保护的是禁止将施工图以立体形式复制,建筑或产品受著作权保护的不是技术内容,而是外观,平面转为立体的复制权就不是工业产权中的制造或实施权。作品中的技术内容,可以寻求专利或技术秘密保护。
    4、具有独创性的效果图(有立体感)是否可以限制由平面向立体的外观呈现?
    装修效果图----室内装修:功能性?必然设计?“保时捷”建筑侵权案关于对内饰的侵权指控,法院认为:
    原告关于建筑作品内部特征亦应受保护的主张依据不足。工作区部分的设计属于汽车4S店工作区的必然存在的设计,其外部呈现的横向带状及颜色,与所用建筑材料有关,并非涉案原告建筑作品的独创性成分,应当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
    5、我国台湾版权的相关规定:
    台湾版权法对公共场所建筑的禁止性规定:
    (1)、不得以建筑方式重置建筑;
    (2)、不得以雕塑方式重制雕塑;
    (3)、不得以专门贩卖美术著作重制物为目的所为之重制。


    三、 商标向著作权扩张
    (一)、能否以商标法保护已到期的著作权,更改著作权到期的电视剧或电影片名重新发行、张冠李戴的做法是否为侵犯商标权(电影名称视为商标)?

    案例一:《十字军在欧洲案》
    1、基本案情
    1948年,艾森豪威尔将军写了自传《欧洲十字军》,由双日出版和注册。双日制作电视的专有权授予给福克斯电影公司。
    1949年,福克斯制作了同名电视剧。
    1977年,因著作权到期没有续展,从而进入公共领域。
    1988年,福克斯购回书的制作电视权,并授权给SFM娱乐和新航线家庭影像公司。
    1995年,德斯塔公司购买八个处于公共领域的电视连续剧原始版本的贝塔凸轮磁带,复制并编辑。
    命名为《战役》;用新的开放排序、信用页和结尾替换了原相关内容;插入了新标题顺序和解说章节介绍;将原摘要说明移到开关并重新命名为预映;删除了书的参考和图像、制作了新包装。视频套装上及相关广告均没有提及书和电视连续剧或电影公司已授权。
    1998年,福克斯、SFM、新航线提起诉讼,认为将名称《欧洲十字军》改为《战役》的行为构成“反向假冒”。
    2、涉案法条
    第43条(a)款:禁止一个人商业使用,任何可能导致对其商品来源的混淆或误解的词、术语、名称、符号或图案。
    3、美国最高法院判决
    认为原告不能说服第43条第(a)款下的主张。 美国最高法院严格限定了商标法向著作权法的扩张。

    4、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理由:商标法向权利到期著作权扩张,破坏了著作权法“精心构造的平衡”
    “总而言之,根据著作权法和专利法并与普通法基础一致地理解兰哈姆法中货物来源这个短语,我们得出结论,该短语是指供出售的有体货物制造者,而不是指包含在那些货物中的思想、概念和信息。否则将相当于裁决兰哈姆法第43条第(a)款创制了一种国会不会创制的永久的专利和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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