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家泉 ]——(2014-1-6) / 已阅10879次
会产生双方利益重大失衡或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两权利可在市场善意共存
4、思考:
外观设计在相同或类似产品上与在先权利冲突从而予以宣告无效,或不
经宣告无效直接判决停止使用,是否亦应设立5年的限制,以维护稳定的商
誉,并作为权利人懈怠权利的对价?
(三)、商标权向专利权扩张的限制---不能保护对产品或商品本身的复制
--------沟渠原理的应用
(一)基本案情:
原告对“一件在逆风中用于保持临时路标或其他室外招牌直立的双簧设计”拥有专利权,专利权过期后,被告通过反向工程复制、销售了原告完全相同的产品。因不能以专利提起诉讼,原告以商业外观提起了商标权保护。
(二)审理: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支持了知识产权的“沟渠原理”,认为应保持知识产权各个领域的相对独立性,拒绝了原告的主张。其判决认为“如果商品的形状或设计存在有一过期的专利,即被推定该设计具有功能性;而一旦商品的形状或设计被认定为具有功能性,即不能获得商标权的保护,无须也没有必要进一步考虑其是否具有识别性”。
同时认为“商业外观的保护没有完全禁止复制商品或产品,在某种情形下,允许竞争者进行复制将具有良好的效果。”
(三)法院判决立足点:
应为其他竞争者参与自由竞争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
五、 外观设计通过长期使用获得第二含义,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能否向商标、反法扩张?
在晨光VS微亚达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通过在市场上的使用,相关公众已经将外观设计与特定生产者、提供者联系起来,即该外观设计通过使用获得了第二含义,外观设计权届满终止后,可以作为商标(未注册),或通过反法,继续延长其保护期。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商家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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