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平 ]——(2013-5-23) / 已阅33843次
[16]同注[5],第218页。
[17]参见中国互联网行业协会官方网站:“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载http://www.isc.org.cn/hyzl/hyzl/listinfo-15599.html ,2013年1月12日访问。
[18]同注[5],第223页。
[19]参见http://www.robotstxt.org,2012年12月8日访问。
[20]参见http://www.robotstxt.org/orig.html,2013年1月12日访问。
[21]See the Decision of 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in Brusselson Copiepresse v. Google.
[22]See EBAY,INC. vs. BIDDER'S EDGE,INC.,100 F. Supp. 2d 1058.
[23]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一中民终字第5715号。
[2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一中民初字第6273号。
[25]参见“维基百科”,载http://zh.wikipedia.org/wiki/%E8%B6%85%E6%96%87%E6%9C%AC%E4%BC%A0%E8%BE%93%E5%8D%8F%E8%AE%AE,2013年1月12日访问。但这种业界普遍使用的“协议”(Protocol)与法律意义上的 “协议”的含义并不完全一致,难以直接用合同法来规范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
[26]参见“维基百科”,载http://zh.wikipedia.org/wiki/Cookie,2013年1月12日访问。
出处:《法律适用》201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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