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贵松 ]——(2012-12-4) / 已阅23459次
注释:
[1]参见石坚强、俞朝凤:《正当程序原则在司法审查中的运用———彭淑华诉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工伤行政复议案评析》,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1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03-104页。
[2]参见陈咏熙:《法国法上的行政裁量及其司法控制》,载朱新力主编:《法治社会与行政裁量的基本准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38页。
[3]参见[日]亘理格:《公益と行政裁量》,弘文堂2002年版,第70-72页。
[4]参见[日]小早川光郎:《行政法講義 下Ⅱ》,弘文堂2005年版,第194-197页。
[5]参见石坚强、俞朝凤:《正当程序原则在司法审查中的运用———彭淑华诉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工伤行政复议案评析》,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1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03-104页。
[6]王伟:《执法机关严重违反比例原则暂扣车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丽萍诉河南省中牟县交通局交通行政赔偿案评析》,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1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92页。
[7]参见沈岿:《公法变迁与合法性》,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49-253页。
[8]参见[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1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69页。
[9]参见[法]古斯塔夫•佩泽尔:《法国行政法》第19版,廖坤明、周洁译,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90页。
[10]参见[日]室井力编:《行政救済法》,日本评论社1986年版,第308页。
[11]参见[法]莫里斯•奥里乌:《行政法与公法精要》(上册),龚觅等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542页。
[12]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695页。
[13]瑏瑣参见[日]榊原秀训:《学生に対する措置と裁量審査》,载[日]小早川光郎、宇贺克也、交告尚史编:《行政判例百選Ⅰ》,有斐阁2006年第5版,第161页。
[14]参见[日]宫田三郎:《行政裁量とその統制密度》,信山社1994年版,第37页。
[15]例如,日本最高法院1977年12月20日判决,《最高裁判所民事判例集》1977年第31巻第7号,第1101页;日本最高法院1978年10月4日判决,《最高裁判所民事判例集》1978年第32巻第7号,第1223页。
[16]参见《王丽萍诉中牟县交通局行政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3期。
[17]参见[日]矢崎光圀:《日常世界の法構造》,みすず書房1987年版,第263页。
[18]参见[日]亘理格:《公益と行政裁量》,弘文堂2002年版,第240页。
[19]瑏瑩参见《仓山白湖印刷厂诉国家商标局复审行为违法案》,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04年行政•国家赔偿专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65页。
[20]参见王贵松:《行政信赖保护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95页。
[21]参见[日]原田尚彦:《訴えの利益》,弘文堂1973年版,第185页。
[22]参见《张成银诉徐州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复议决定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3期。
[23]参见《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4期。
[24]例如,在环境诉讼中,法院对于开发的必要性、环境保全的必要性是不太适合作实体审查的,但又不能毫无审查,运用程序性审查的方法常能收到较好的效果。参见[日]原田尚彦:《环境法》,于敏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90-1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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