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翠龙 ]——(2012-11-19) / 已阅19749次
2、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的司法背景
边区的司法背景笔者在此主要关注的是司法实践中的困境,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个是刑讯逼供的问题。刑讯的主要原因除了习惯的原因之外,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由于缺乏仔细的实地调查研究,另一方面是边区专业化程度低,侦查技术缺乏,从而导致对口供的依赖性增大。另一个是边区政府制定的法律(严格意义上说更多的是党的政策)与地方风俗民情的张力。这个问题在许多方面都有反映,如婚姻问题,边区实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禁止买卖婚姻。但边区买卖婚姻由来已久,买卖婚姻屡禁不止。司法机关往往存在两难困境,要合理地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到当地去了解具体的各种社会原因、群众的观点,寻求稳妥、合理的解决方法。
3、当时特殊的社会环境
当时处于抗日战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司法机关,隶属于边区政府,其任务就是贯彻执行民主政府“以反对日本帝国主义,保护抗日的人民,调节各抗日阶层的利益,改良工农的生活和镇压汉奸,反动派的基本出发点”的施政方针。巩固根据地、牢固群众基础,建立根据地稳定的社会秩序,是边区司法工作的首要目标。抗日根据地实行的根本区别于国民党统治区的社会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边区司法机关,作为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组成部分,在审判方式和审判作用上,体现其“人民性”,并以深入群众,依靠群众,便利群众,调查研究,公正无私为基本特征。这样就确保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巩固了群众基础。“1942年开展的以反对主观主义、教条主义和党八股为中心内容的全党整风运动也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产生提供丰富的思想滋养。”[7]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历史上取得成功的原因分析
当时的司法作为一种赋予了治理化的法律被有效地纳入权力的组织网络。也就是说,马锡五式的司法审判方法——在当时的落后传统的乡村社会里,因为抗日的需要,民主政权的建立,生产的发展等一系列突出地社会推动因素——将之作为改造社会的工具,即有的学者所说的“工具型司法”。[8]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作为发挥政治民主的一种表现形式,法律溢出了自身的领域,进入到整个社会的治理实践中。以司法调解为精髓的马锡五审判方式,自然也成为抗日民主政权可资利用的社会治理技术的重要组成。[9]事实上也产生了具有时代特色的特殊的政治和社会效果。
1、基于以上述及的经济原因和社会背景
正是由于边区以农业为主的产业结构,使得边区对农业生产的依赖性极强,而边区相对恶劣的自然条件、落后的生产工具,以及军事、财政、人口的变化,使得边区的供给和需求严重失衡,导致边区面临着严重的生存危机。在交通极度闭塞、落后的状况下,诉讼成为劳命伤财、耽误生产的重要因素。在司法完全服务于政治需要的时代,同时由于司法实践中的诸多困境,这一切催生出以“马锡五”本人命名的一种因地、因时制宜的,走群众路线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某种意义上来说,马锡五审判方式与这样社会经济生活条件是相适应的,实践证明也是可行的。
2、边区政府实行“精兵简政”的必然推动
1942年,陕甘宁边区进入了最困难的时期,为了度过困难,边区政府实行“精兵简政”。司法人员的相应减少无法应付大量的纠纷诉讼,由此形成一个现实的具体困难。但正是这一具体的困难,这一不期而遇的现实需求,为解决边区权力下的“现代法与乡村社会的民间习惯法的矛盾和紧张提供了一个契机,一个转化的节点,一个蕴含着种种可能性的尝试。”[10]也正是由于调解及时地,有效地弥补了由于“精兵简政”导致的国家法的收缩而留下权力真空,以调解为特色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得到了空前的推广。
3、马锡五审判方式有其特有的便利低廉、地方化特色
边区法律资源缺乏,可供做出判决的具体法律规定更少,受当时条件所限,边区的法制建设处于草创阶段,法律法令不完善,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由于法律法令相当原则化,简单化,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以强调实事求是,依靠群众,注重调解为特色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成为办案的首选方式。这不仅能高效、灵活地解决纠纷、稳定社会秩序,还使国家司法权的行使深入及农村社会底层,并借此将法制推广到每一个角落。
4、马锡五是一个善于实事求是解决问题的实干家
马锡五熟知陕北乡村的民情民意,他本人勇于发现问题,大胆实践、创新。他的审判实践所采取的工作方法,表现出来的特色,虽然说是为了政治的需要,是以一名行政专员的身份履行职务式地步入司法领域,但之所以能够取得良好的司法效果,也是对乡土化的法律传统的熟谙和运用。他生长于陕北农村,数十年间,对于陕北的乡土规则、民间秩序可谓耳濡目染,了然于胸。他的成功是以陕北乡村这样一个极度乡土化的社会作为背景的,并且他将当时司法政策和社会民情进行了很好的融合,从而将马锡五审判方式游刃自如于中国内陆的乡村,并在历史上作为一种范示推广到人民群众当中。
综合以上,通过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具体应用、推广,来调解民事纠纷,当事人的情理得以充分表达,司法的人民性得以最大限度地彰显;同时,这种诉讼模式在当时的历史时期,对于巩固民主政权,维护根据地的社会稳定,促进边区生产,保证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胜利都发挥了重大作用,做出了历史性贡献。
三、马锡五审判方式对现代司法的价值探析
由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回归,能够理性的感知到其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启发、借鉴意义。 “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归根结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司法制度,即使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也存在着差异。根本没有也不可能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司法制度。”[11]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根植于中国的实际。
根据本国的现阶段的国情,从陕甘宁边区这一具有很好的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立足现实、走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大众司法中寻得宝贵的启迪和司法改革的方向,探析以西方法律文化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这两翼并存视之的辩证法是可行的。该模式所强调的走群众路线,注重调解、方便群众诉讼的精神实质,对现代司法的前进具有宏观性的启发指引意义。
(一)适宜转型期基层司法环境的审判方式
目前,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社会正处在向市场经济、民主法治国家转轨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关系的重组和激烈变动,导致利益关系容易失衡,社会关系容易失序,各种矛盾容易增多。在农村基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发展,我国原有的较为稳固的乡村经济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以乡情和亲属关系为纽带联系起来的人情社会和熟人社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法律以介入的形式也参与了对民众行为方式的规束,指引。
费孝通曾说:“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12]
我国农村社会的现实表明,法律规定与某些地区农村现实的差距仍然会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内存在;忽视基层现状的现代式的司法工作是不理性的、想法也是不现实的。中国当前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纠纷发生在基层,要化解这些矛盾,就要用与产生这些矛盾的社会环境相适应的方法。针对个案,灵活运用马锡五审判方式中优秀的审判方法;形式灵活,程序简化,在基层,特别是广大农村有着得天独厚的价值。基层受各种因素影响,群众的举证能力,庭审技巧普遍不高,特别要注意克服机械办案, 死扣法律条文, 片面追求程序公正的不良倾向。司法工作必须克服法治固有的道德冷漠问题, 追求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真正统一。而“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强调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依靠群众,让群众参与来解决纠纷,来处理这些纠纷,甚至是将一些矛盾通过调解消弥于初始状态。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在人民群众直接接触的基层审判机构,大力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来解决民间纠纷和争议,仍具有较大的适用空间和基础。它是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从根本上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的关键所在。
(二)传统司法模式的有益彰显
任何超越该历史阶段的理想化的,不符合中国国情,不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本质要求的司法模式,必然为现实所抛弃,不为人民群众接受。比如近几年社会上不断出现的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在拥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的国家,法律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与运用,民众反而是通过这种暴力的、“违法”的极端手段和方法来“诉求”自身的权利。又比如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一方面每年案件量越来越多,显示出民众以法律途径寻求权益的可喜现象;另一方面,以上访为形式的通过寻求行政权力“讨说法”的现象也愈演愈烈。可以感受到当事人对司法结果不认同,社会对司法的公信力和认可度下降;公众不信任司法,规定司法的法律不断被突破,反过来又形成新的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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