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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国际法看中美撞机事件

    [ 秦旭东 ]——(2003-11-3) / 已阅35167次

    持的军用航空器豁免权也没有充足理由,但这并不是说,从国际法上看中国有权直接将其击落
    。就世界上发生过的击落非法入境的民航飞机的多次事件,国际社会对关于领空主权与人的生
    命安全之间的权衡进行过许多讨论。至1984年,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第二十五届特别会议上
    修改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通过修正案明确了不得对飞机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的规则
    ,如果采取拦截这样的手段,也必须不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参见《国
    际法》,王铁崖主编,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P307-308]虽然这次事件中美机是军用航空器
    而不是民用飞机,但是不可否认,美机的行为尚未构成中国行使自卫权的前提,即武装攻击,
    甚至也不存在这种危险,毕竟该机只是侦察机。中国所受的危害和可能的损害完全可以通过其
    他途径应对,而没有武力自卫的必要性和相称性。中方从人道主义的角度考虑未“采取断然措
    施”,这不仅是“一种权利的行使”,更是一种义务的承担。1919年巴黎公约第二十三条、1
    944年芝加哥公约第二十五条都规定了飞机遇难的求助。在长期实践中,国际法在海商领域形
    成了一条遇难求助的习惯国际法规则,主要是基于人道考虑和人类友爱互助的道德准则。因此
    ,即使国际立法不作出宣示性条款表述,遇难求助也是国际社会各国的一种国际义务。[参见
    《国际航空法》,赵维田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P81]这种遇难求助义务虽然是
    针对民用航空器而言的,但是,基于共同的精神——人道考虑和人类友爱互助的道德准则,对
    处于危难境地的军用飞机,只要其不会产生即刻现实的危险,没有迫切、压倒性的反击必要,
    不采取“断然措施”也是一种义务性的救助。

    另外,1899年海牙第二公约的前言有被称为“马尔顿条款”的规定。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认
    为,“马尔顿条款”规定:“即使在没有专门的国际协定的情况下,平民和战斗员仍然受国际
    法原则的保护和支配。而这些国际法原则来源于既定习惯、人道原则和公众良心的要求。”[
    《关于国际法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工作情况的联合国报告》,1994年5月2日—6月22日,GA
    OR A/49/10,P317,转引自《国际人道主义法文选》,法律出版社,李兆杰主编,1998年版,
    P29-30],按“马尔顿条款”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精神,甚至战争中的战斗员都应当得到国际
    法最基本和必要的保护,何况中美撞机事件中发生于和平时期,当时也无战争的危险,从人道
    主义的角度考虑,不采取所谓的“断然措施”,是一种义务而不仅仅是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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