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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离婚诉讼中的反诉

    [ 莫凤强 ]——(2012-7-24) / 已阅22091次


    1、对于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之诉讼请求及被告之反诉请求或者判决支持原告本诉请求、支持被告反诉请求的,如果双方当事人都上诉的,应该对本诉和反诉的上诉都进行审理;如果只有一方当事人上诉,则另一方当事人未上诉部分也作为附带上诉部分一起审理。

    2、对于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本诉请求、驳回被告反诉请求的,只有被告有上诉利益,二审法院对被告的上诉进行审理,但对于一审判决中未上诉部分的内容,也应该等二审判决生效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3、对于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被告反诉请求、驳回原告本诉请求的,只有原告有上诉利益,二审法院对原告的上诉进行审理,但对于一审判决中未上诉部分的内容,也应该等二审判决生效后才发生法律效力[8]。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离婚诉讼中确立反诉制度有其充分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可操作性,因此我国立法和实践不应将其予以排除。离婚诉讼中反诉的存在有其必要性,建议我国在今后的相关立法中给予充分考虑。


    【注释】:

    [1]白绿铉:《日本新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5页。

    [2]昌祯主编:《婚姻与继承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1页。

    [3]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68、215-216页。

    [4]王礼仁:“设立人事诉讼制度之我见”,载《法律适用》2002年第10期。

    [5]毕玉谦:“试论反诉制度的基本议题与调整思路”,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2期。

    [6]房保国:“论反诉”,载《比较法研究》2002年第4期。

    [7]杨春华:“离婚诉讼之反诉初探”,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总第66期。

    [8]杨兵:构建与探讨:离婚案件反诉问题研究,载《中国民商事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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