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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离婚诉讼中的反诉

    [ 莫凤强 ]——(2012-7-24) / 已阅22090次


    非婚姻事件诉讼是指在离婚之诉中作为离婚后果而相伴提起的一些诉讼,包括子女抚育权的诉讼、夫妻财产的分割、财物返还、因婚姻事件的原因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等。但由于子女抚育权的诉讼属于身份关系的诉讼,系法院依职权探知和处理的部分,因此无反诉的必要性。故此类型的反诉,主要是指财产性质的非婚姻事件之诉的反诉,包括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财产分割、财物给付、损害赔偿等请求提出的反诉。这种反诉的牵连性主要表现为与本诉以同一法律关系为依据,其余要件均符合一般反诉的要件构成。

    (三)在离婚之诉与非婚姻事件之诉相互间提起的反诉

    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中的反诉提起发生在同种性质的诉讼之间,如婚姻事件的反诉针对婚姻事件的本诉提起、非婚姻事件的反诉针对非婚姻事件的本诉提起。

    但在下列情况下,非婚姻事件也可针对离婚之本诉提出反诉:1.原告提出离婚之诉,但未提出财产性非婚姻事件之诉,而被告同意离婚,并提出分割双方共同财产、损害赔偿等财产性非婚姻事件之诉。在此情形下,被告所提的财产性非婚姻事件之诉只能是针对原告离婚本诉所提的反诉。2.原告提出离婚之诉,但未提出财产性非婚姻事件之诉,而被告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但为防备原告的离婚请求得到法院支持,被告特提出如果原告离婚请求为法院所支持则要求分割双方共同财产、损害赔偿等。在此情形下,被告所提的财产性非婚姻事件之诉实际是针对原告离婚本诉的一种预备反诉。这种预备反诉是“为了保障程序的连续性和程序的救济性的需要”,[5]是预备合并之诉在反诉中的具体体现。

    五、离婚反诉案件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基于对上述离婚案件反诉类型的划分,其相应在实际审理中也应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下面就相关问题作如下分析:

    (一)审理方式可以合并也可以分开审理

    反诉提起后,法院一般应将其与本诉合并审理,但合并审理并非反诉之必然结果,在一定情形下,对于反诉也可分别审理,因为“合并审理并非反诉的目的,只是解决当事人纠纷的一种方式,并非所有的反诉都必须合并审理,分开审理也不影响反诉的成立。这应分不同情形进行合并审理、合并裁判,合并审理、分别裁判,或者分别审理、分别裁判。”[6]

    但因为离婚案件的特殊性,有学者提出,离婚本诉与离婚反诉,是解除同一法律关系,其审理不能分别进行,应合并同时进行。[7]笔者以为,离婚案件中的反诉类型较为复杂,是否必须与本诉合并进行审理应依具体情形来确定。

    1、对于离婚之诉与婚姻无效之诉合并时的反诉,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由此可见,婚姻无效之诉应先于离婚之诉进行审理,两者不能合并审理,这主要是因为婚姻效力问题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待效力问题明确后,离婚案件才能确定是否进一步审理的必要。

    2、对于离婚之诉与撤销婚姻之诉合并时的反诉,虽然撤销婚姻之诉不如婚姻无效之诉的公益性强,但撤销婚姻之诉所要解决的其实依然是婚姻的效力问题,所以其在与离婚之诉合并审理时,仍应先审理撤销婚姻之诉后再进行离婚之诉的审理。

    3、对于离婚之诉的反诉,笔者认为离婚之诉的本诉与反诉应该合并审理,不得分别辩论、裁定停止其中一诉讼程序和作局部判决,因为本诉与反诉的请求均为离婚,所要解除的是同一法律关系,因此应合并审理为宜,如果分别审理、分别判决,那么可能先行作出的解除婚姻的判决将使后诉的审理难以为继。

    4、对于财产性非婚姻事件的反诉,其与本诉的审理方式与普通民事诉讼的本诉与反诉审理方式一致,即一般情况下应将其与本诉合并审理,但合并审理并非反诉之必然结果,在一定情形下,对于反诉也可分别审理。

    5、对于财产性非婚姻事件之诉针对离婚之本诉的反诉,由于反诉适用的是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而本诉适用的是职权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因此不必要求两诉必须合并审理。而且,对于反诉,可以尊重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被告可以放弃相应的财产方面的诉讼请求,也可以另行起诉。

    (二)离婚案件反诉时一审判决书主文的表述

    一般情形下,对于离婚案件中提起的本诉和反诉,一审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其判决书主文应该是如下表达方式。

    1、如果认为本诉与反诉均无理由,应该作出驳回原告之诉讼请求及被告之反诉请求的判决。

    2、如果认为本诉有理由、反诉无理由,应该作出支持原告本诉请求、驳回被告反诉请求的判决。

    3、如果认为反诉有理由、本诉无理由,应该作出支持被告反诉请求、驳回原告本诉请求的判决。

    4、如果认为本诉与反诉均有理由,应该作出支持原告本诉请求、支持被告反诉请求的判决。例如原告主张被告与他人同居请求离婚,被告亦反诉主张原告与他人同居请求离婚,法院调查结果,认定双方均有与他人同居之事实,此时原告之本诉与被告之反诉均有理由,法院判决主文应为[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准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离婚]。

    但是,上述表达方式也有例外情形,即当离婚之反诉与婚姻无效之本诉合并时,判决书主文应如何表达?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规定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7条规定,婚姻效力的判决实行一审终局制,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可以继续审理和上诉。因此,对于此种情形,一审法院的判决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1、如果认为婚姻有效的,在判决书主文一项中写明确认双方婚姻有效,并对另一方的离婚之诉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处理,有理由的判决支持诉讼请求,无理由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对于离婚之诉的诉讼请求所作的判决,双方均可上诉。

    2、如果认为婚姻无效的,在判决书主文部分写明确认双方婚姻无效,同时裁定驳回另一方的离婚之诉。对双方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可以调解,也可以按双方请求进行判决,该判决可以上诉。

    (三)离婚案件反诉上诉的审理

    对于一般情形下一审法院对离婚案件本诉与反诉所作出的判决,双方当事人对于其中于己不利的部分,均有权提起上诉。对于上诉审理的方式,应分别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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