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锡鹤 ]——(2012-6-21) / 已阅20377次
[9]同前注[4],胡康生主编书,第516页。
[10]同上注,第519页。
[11]该条规定:“(1)占有人应将其在诉讼拘束发生后收取的收益返还所有人。(2)占有人在诉讼拘束发生后,对于其依通常经营方法按常例可能收取的收益而不收取者,以负有过失的责任者为限,应对所有人负赔偿的义务。”
[12]同前注[4],胡康生主编书,第522页。
[13]德国学说中的除斥期间有严格除斥期间和减弱除斥期间之分,后者可准用消灭时效规定。参见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00页。
(作者:李锡鹤 华东政法大学 教授 )
出处:《法学》2012年01期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