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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认知

    [ 莫芬 ]——(2012-6-12) / 已阅17356次

      2、告知当事人。这是法院的基本义务,也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为防止不必要的诉讼错误,法官在司法认知之前都应告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使他们获得相关信息,以便提出询问和质疑。

      3、当事人有变了、反驳和上诉的权利。我国诉讼采取辩论主义,而且现今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益越来越受到重视。所以法官采取司法认知时应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制定出相应的救济规则。具体来说,当事人对法院采取司法认知的事项有异议的,在判决之前有权提出质疑;双方当事人对司法认知的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法庭上展开辩论;判决生效后,当事人认为司法认知有错误或不适当的,有权提起上诉。

      (四)明确法官的职责,严格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诉讼中。法官是主导者和决策者,法官的职责就是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因此对法官必须要有严格的要求,才能保证司法认知的公正性。首先必须明确规定法官在司法认知中的职权范围,避免法官造法;其次,建立一套监督体系,由当事人、监督机构等对法官进行认知的过程进行监督;最后,对法官的职业道德、专业水平等制定严格的要求,择优录取。一个经验丰富知识渊博的法官进行司法认知更令人信服,也更能节省诉讼时间。

      (五)充分发挥律师,陪审员的协助作用。律师对法律的了解不亚于法官,有时更甚于法官。陪审员虽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官,但他们却是经验丰富,在各个行业都有所成就的人士,在司法认知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他们的优势,允许他们协助法官进行司法认知。这样不仅保证了司法认知的准确性和快速性,而且对当事人会产生一定的公信力,使当时人更容易接受。

    参考文献

    【1】 沈达明:英美证据法「M」北京,中信出版社;1996.60

    【2】 李学灯译;证据法之根本问题;世界书局,1982;29

    【3】 叶自强;民事证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0

    【4】 李学灯;证据法比较研究「M」台湾;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9

    【5】 卞建林;证据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232

    【6】 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

    【7】 日高桥宏志,林剑峰译;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化的深层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20

    【8】 江伟《中国证据法(草案)及立法理由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22页

    【9】 卞建林,美国联邦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Z」.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03

    【10】 占善刚,刘显鹏;证据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167页

    【11】 「日」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中译书)106页

    【12】 江伟《中国证据法(草案)及立法理由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9页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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