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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判断及使用

    [ 李元邃 ]——(2003-10-8) / 已阅66601次

    两种笔录在案件中是最主要的证据之一,在办案中应认真审查判断,审查时应注意以下内容。
    1、审查两种笔录的形成过程,是否是当场制作的,还是事后补作的,如果是事后补作的,应当进一步查明是什么情况下补作的。对事后补作的笔录,应注意它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审查两种笔录中所记录内容是否完整,记载是否准确。
    3、审查两种笔录的制作是否合法,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笔录是否符合法律手续,有没有检查人员、见证人、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
    4、审查两种笔录与其他证据是否一致,有无矛盾,这两种笔录应与其他证据相一致,能互相印证,才能使用。
    总之,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是办案人员对当事人活动场所、物品等进行检查情况的真实记录,这种证据对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具有其他证据不能代替的证明价值,这两种笔录,在查处案件活动中,是一种重要的证据。


    第十四部分 如何收集证据

    收集证据,是审查证据的前提,是查处案件的首要工作,因此,办案机关在立案后,就要求办案人员立即采取措施,运用各种方法,去发现和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
    收集证据是办案人员依法调查了解案情,并取得证据的过程,依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调查了解,收集与违法案件有关的证据。
    一、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
    1、办案人员在收集证据前应做好收集证据的准备工作,要认真分析研究案情和现有的材料,大概了解案件的发生、发现和发展过程,明确需要解决哪些问题,应当采起什么步骤和方法,到什么地方,向什么人去收集证据。
    2、做到收集证据的工作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才有利于迅速取得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3、由于在开始收集证据时材料有限,所以要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根据收集证据的情况,对原订的计划,一定要随着矛盾的进一步揭露和案情变化发展,灵活的、适时的执行和补充修改计划。
    二、收集证据时,办案人员应当注意的问题
    1、收集证据必须主动、及时、迅速。违法人员为了掩盖违法行为,逃避处罚,往往想方设法破坏现场,销毁证据,甚至伪造证据,同时,由于自然条件的变化和其它原因,也可能对物证产生影响或者物证丢失,因此,收集证据必须要行动迅速及时,才能收集到更多的、详实的、符合实际情况的证据。
    2、收集证据必须深入细致,就是要求办案人注意案情的每一个细节和注意证据材料的各种细节,特别要注意那些看来似乎微不足道的事物和其他一切可疑情况,同时要有透过表面去追根究底的精神,认真查明各种证据材料的来源。
    3、收集证据必须要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这就是说,对某一案件立案后,办案人员在了解到一定案件情况并对案件进行了初步分析后,对于需要解决哪些问题,到什么地方,向哪些单位和个人作哪些调查,可能会遇到些什么问题,应当采取哪些步骤和方法等,都应尽可能做到心中有数,必要时,做出调查计划,这样事先有计划、目的才能明确,工作就会进展顺利。情况如果发生变化,计划也应随之改变,根据新的情况,采取新的对策。
    4、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所谓客观,就是要坚持唯物的反映论,实事求是,一切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去了解案情,并如实的加以反映,决不夸大,也决不缩小,更不能歪曲或捏造事实,不能事先就有个固定不变的主观框框,硬要案件的客观事实符合自己的主观愿望。
    所谓全面,就是要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既要注意收集能证明有违法事实的证据材料,也要注意收集证明无违法事实的证据材料,既要收集对当事人可能加重处罚的证据,也要注意收集能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证据,反对先入为主,偏听偏信,只注意从主观愿望出发,去收集那些符合自己设想的材料,而不注意收集与原来设想不符合的反证。
    5、收集证据必须遵守法定程序,行政执法机关的办案人员收集证据,只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才有利于取得符合实际的证据材料,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我国法律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利诱、欺骗以及其它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实践工作中,询问时,宣传法律、法规,要求当事人端正态度,如实回答问题,并告知当事人如果伪造和隐匿证据,将会受到从严处理等做法,应当严格与威胁、利诱等做法区别开来。
    6、对已取得的证据如果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的,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向外宣传。
    三、对所收集证据的保全问题
    1、证据保全:为了避免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证据,办案机关依法对证据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采取证据保全的机关只可能是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采取证据保全,可依法申请由司法机关采取保全措施。
    2、实践工作中对证据的保全和固定,要根据不同的证据材料,采取不同的方法。
    第一、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言词证据保全的方法是制作询问笔录,笔录中应记录原话,不得任意的修饰或增减,笔录应让陈述人阅读或向他宣读,允许其对记载遗漏或错误之处进行补正或修改,核对后由其签名或盖章,并由询问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对各种现场的保全,可用照相、录像、制作现场笔录等方式固定和提取,同时,在有关笔录、照片中详细记载采取固定和保全措施的时间、地点、记录人等情况。
    第三、对有证据意义的物品和文件,可在现场勘查时提取,也可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取,然后开列清单,写明名称,数量、质量、物证和物主姓名,提取时间及地点,提取人等情况,由原物持有人、提取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第四、对无法搬动或不便提取的物证,可以拍照或查封,并用文字注明有关事项附卷。
    第五、对提取和查封、扣押的物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坏或丢失。再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六、如被保全的物证是易腐烂变质的,可在采取拍照、制作笔录后,依法变价处理。
    对证据的固定和保全,是为了防止证据丢失、损坏,如果对证据的保管或保全重视不够,措施不力,随意使用或损毁,经过艰苦努力取得的证据,就可能化为乌有,这不仅会给调查工作带来困难,还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第十五部分 证据的使用

    使用证据,就是用己收集到的证据材料,经过审查判断,核实以后,依据认定的证据,确定案件事实进而确定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以及是否应当对当事人依法追究责任或者给予什么处罚的问题。只有正确的使用证据,才能使证据起到应有的证明作用,保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得到贯彻执行。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使用证据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l、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证据作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应用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与前提。用以定案的证据,必须是准确无误,确实过硬,站得住脚,务必做到认定有据,否定有理,正面能认定,反面推不倒,经得起实践与历史的检验,不符合客观实际的证据,不详实的证据,再多也是软弱无力的,经不起推敲。
    2、使用证据要全面地联系地使用,查清—个违法行为,证实同一案件的各个证据,组成一个互相有着内在联系的证据体系。必须注意证据的组合,要善于按照各个证据的内在规律,组成一个有力的,足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明体系。
    3、在使用当事人的口供和交待时,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只有当事人的口供,没有其它充分的确实的证据,不能认定当事人是否违法和不违法给予草率的处理。相反,没有当事人的口供,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和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这就是说,当事人的口供,只有得到其它证据证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一种依据。
    4、对当事人的定性处理是依赖证据,但不等于有了证据,当事人的行为就一定是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在查处某个案件时,还应综合考虑其它的一些因素,是否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追究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处罚案件时,使用证据定性处罚过程中,必须要坚持原则,忠于事实真相,做到证据本身是什么,就是什么,它的证明力有多大,就多大,能证明什么,就证明什么,主观认定要如实地反映客观实际,绝对不能为了照顾上下级或者兄弟部门之间的关系,或者屈服于外界某种压力而无视客观存在的证据,凭主观意志办案,更不能徇私枉法,故意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若有违反,必然会受到政纪和法律的追究。

    2003年10月1日

    姓名:李元邃 单位:云南省思茅市工商局城南分局
    邮编:665000 地址:云南省思茅市月光路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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