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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判断及使用

    [ 李元邃 ]——(2003-10-8) / 已阅66596次

    5、询问当事人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使用《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到指定的地点进行询问,也可以到当事人所在单位或住所进行询问,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6、对于已被拘留的违法行为人,需要询问,要取得司法机关的配合,在他们的配合下依法进行。
    7、如果一个案件中有多个当事人,应当分别进行询问,注意防止他们互相串供。
    8、询问当事人,首先查明当事人的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1)如果当事人承认有违法行为,应让他陈述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过程和结果等具体情况,以及参加违法活动的有关人员,(2)如果当事人否认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承认有违法行为,但提出有不受处罚,减轻处罚和免予处罚的辩解时,应让当事人进行辩解,(3)如果发现当事人的口供、陈述不符合客观事实,有意隐瞒违法行为或避重就轻,就应当向他提出问题进行询问,以查明其陈述不清、不足,有意隐瞒之处或者矛盾之处,当事人对办案人员的询问,应当如实回答。
    9、询问当事人可以根据案情情况多次反复进行,在询问中如有同案当事人或者重要证据线索,应该深入调查研究,取得证据后再进行询问,只有把询问与查证工作结合起来,才有利于询问工作的顺利进行,判明当事人口供的真伪。
    10、询问过程中,应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除《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权利以外,当事人还享有以下权利。(1)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2)有权自行辩解的权利;(3)有权辩认物证,听取宣读证人的证言的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并对此提出意见;(4)有权申请重新取证;(5)有权作最后陈述;(6)有权要求阅读或者宣读询问笔录和对询问笔录错漏之处作修改补充及纠正。
    11、要认真听取当事人的辩解,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的辩解要认真分析,看有无根据,是否符合客观事实,如当事人的辩解是有事实有根据、合情合理,就应当加以考虑和采纳。对无理取闹,不合理、不合法的狡辩应当场回击。
    四、对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的审查判断
    由于当事人在查处案件活动中所处的特殊关系和地位,以及案件查处的结果与他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而当事人的陈述存在两个方面的可能性,一是当事人在政策和法律的教育下,或在事实证据面前无法隐瞒与抵赖的情况下,可能供出全部或者部份真实的违法事实,另一方面,当事人出于各种思想动机,怕交待后要加重对自己的处罚,有的存在侥幸心理,自认为行为诡密,手段高明,不易被人发现等心理,根据当事人口供的两种可能性,在判断口供时,既不能完全相信,也不能盲目轻信,口供必须得到其它物证或者人证的证实后才能采用。
    审查判断当事人陈述和辩解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审查当事人供述与其他人证、物证是否一致,有无矛盾,注意哪些问题是口供、证据俱全,而哪些问题是有其他证据无口供或者是有口供无其他证据,有口供无其他证据的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查处制假案件中,虽然有当事人的供述承认有制假行为,但没有鉴定结论证明当事人所制造的商品是假冒伪劣,就不能定案处理。
    2、审查当事人的供述是如何取得的,首先要弄清当事人的口供是直接向办案机关口述,还是文字供述,其次要弄清是在什么情况下取得的口供,有无逼供、诱供、指供的情况,严禁把逼供、诱供、指供的供述作为证据使用。
    3、研究当事人供述和辩解的思想动机,应分析是在什么情况下,出于什么动机供述的,是否有夸大虚构的情节。对当事人一直供认的口供也要查证,不能认为当事人一直供认不讳的就自然可靠,有些当事人由于出于各种因素,没有吐露真情实话,也是常有的。
    4、注意当事人前后的供述,以及同案当事人相互之间的口供有无矛盾,如有矛盾,应当进一步查证,并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全面分析,去伪存真。
    总之,审查判断当事人的口供,注意当事人口供的特点外,还应将当事人口供与同案的其他证据相联系起来加以对比,综合分析,找出异同点,进行逐一核实后,才能作为定案处理的依据。

    第十二部分 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

    一、鉴定结论:是指办案机关指派、委托、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机构,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定以后作出的书面报告。
    鉴定结论,具有专门性和科学性的特点,是一种完全建立在科学技术研究基础上的证据材料,办案机关只能委托鉴定人来解决某些专门性的问题,不能要求鉴定人解决法律方面的问题,如不能要求鉴定人去解决对违法行为应作如何处罚的问题,只能要求鉴定人对物品作出真假劣等的鉴定。
    二、鉴定的种类
    1、法医鉴定,确定死亡原因,伤者的伤情鉴定等。一般由司法机关承办案件进行的较多。
    2、司法精神病鉴定,确定当事人、证人、检举人的精神状态是否正常。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今后的工作中将会遇到这方面的问题。
    3、科学技术鉴定:如对书法、枪弹痕迹的鉴定。
    4、会计鉴定,对会计帐目、单据、报表等是否真实,反映经济活动的鉴定。
    5、其他技术鉴定,如烟草真假的鉴定。
    在办案中,要不要进行鉴定,采用何种方法鉴定,必须根据具体案件来决定,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案中,必须对商品的真伪进行鉴定后,结合其他证据,才能据以定案处罚。
    三、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
    办案机关对鉴定结论要同对待其它证据一样,既不能盲目地相信,也不能随便推翻,必须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认真地进行分析,确认其可靠时,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在审查判断鉴定结论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送交鉴定的材料是否合法可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案件中,需要移交鉴定的,必须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至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抽样送检,所得到的鉴定结论,才具有证据的证明力,这就要求办案机关在抽样送检时,程序必须合法。
    程序合法是指,(1)抽检机关的合法,是指由办案机关进行抽检,不是由其他非办案机关抽检。(2)抽检中的程序合法,是指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程序进行抽检。(3)鉴定机关的合法,一是指由法定的鉴定机关进行鉴定,二是由具有专门技术的科研机构进行鉴定,如对药品真伪的鉴定,必须由药品鉴定部门进行鉴定,而不能由街上游医进行鉴定。
    2、审查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所使用的技术设备是否完善,方法是否科学,送检单位要求鉴定的项目,是否都进行了科学鉴定。
    3、了解鉴定人的技术水平如何,鉴定人是否具有解决某个问题的专门知识,能否胜任他担负的鉴定项目,这要求办案机关在送检前对鉴定机构有所了解。
    4、了解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是否有粗技大叶或者受外力影响的情况。
    5、审查鉴定结论是否说明了应当说明的问题,前后叙述的鉴定情况与最后结论是否一致,如有矛盾,结论缺乏依据,则不能采用。
    6、将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对照比较,相互印证。
    鉴定结论,如果没有其他证据配合使用,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根据,必须防止单凭一个鉴定结论就草率定案的错误做法。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是否同意,由办案机关决定。

    第十三部分 对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的审查判断

    一、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的概念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机关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案件现场或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对勘验情况及结果所制成的笔录称为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的特点是:(1)是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等特征材料的客观记录;(2)是在案件发生后,由办案人员通过勘验,以文字或绘图、拍照等方法来证明案情的证据。(3)是办案人员通过勘验而对勘验对象所作的如实记录。
    勘验笔录的意义在于:(1)是保全、固定证据的重要手段;(2)是审查判断其他证据的重要依据;(3)是判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重要依据。
    特别强调:现场进行勘验时,应有见证人和当事人参加,见证人必须是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公民,如当地基层组织(居民委员会等)或有关单位派人参加。同时通知当事人到场,若当事人不在由当事人成年家属到场。
    勘验笔录的内容包括:(1)案由及概况;(2)勘验时间、地点;(3)勘验中所见如实记录;(4)附记和签署,该笔录应由勘验人员、笔录制作人、当事人、见证人签名盖章。
    现场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察看与案件有关的现场后制作的记录。在广义上讲与勘验笔录是一样的。
    二、对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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