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论环保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正当性 ——以环境权理论为基础的证立

    [ 杨朝霞 ]——(2012-3-15) / 已阅16850次

    [44]此外,在环境司法实践中,环保机关既可以作为支持起诉人,也可以担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独立原告,但在当前应以公平、及时救济处于弱势地位之环境受害者群体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以及提高环境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率作为我国环境司法工作核心任务的时代背景下,依法积极申请法院执行环境行政决定、支持环境受害者和民间环保组织提起旨在维护人身和财产利益的环境私益诉讼和公众性环境公益诉讼,应当成为环保机关参与环境司法工作的主要任务。
    [45]关于环保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已有专文论述。例如,关于原告的起诉顺位问题,笔者以为环境权人和环保组织应为第一顺位的原告,环保机关为第二顺位的原告,检察机关为第三顺位的原告,即第一顺位原告(环境权人)缺失或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起诉,第二顺位的原告(环保机关)经检察机关督促起诉也未能在合理期限内起诉、或被作为了环境行政诉讼被告而无权起诉的,检察机关可作为原告直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参见杨朝霞:《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保部门怎么做》,载《环境保护》2010年第22期。
    [46]创新之所以必要,皆是因为环境法的客体—环境(要素)—具有生态性、整体性(区域性或全球性)、流动性、多样性、关联性、公共性、非独立性、难支配性,环境法所要解决的问题—“环境问题”(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具有滞后性、累积性、复合性、共同性、多样性、科技性、风险性、弱谴责性,环境法所保护的对象—环境利益—具有公共性、多样性、多层性、广泛性、弱私性、代际性以及与经济利益的冲突性,环境法律关系核心主体(公民和企业)之间的实质非对性等原因,使得环境法不得不顺理成章地在价值取向、思维方式、制度设计等方面做-点点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调整罢了。
    [47]参见侯佳儒:《环境法的兴起及其法学意义:三个隐喻》,载《江海学刊》2009年第5期。
    [48]笔者以为,真正“流浪”的,试图“革命”和“背叛”的,只是环境法界中的部分学者而已,尤其是那些违背法学原理,极力鼓吹“非人类中心主义”、要求赋予自然体法律主体地位、主张确认动物权利的学者。实际上,环境法的主体依然是人,其所调整的依然是人与人的关系,只不过由于其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以具有复杂特性的环境资源为媒介,许多时候主体一方明确,另一方并不明确(常常表现为某一区域环境的不确定的多数人,甚至全人类),使得环境法律关系有些扑朔迷离罢了。就环境法学当下的研究和未来的发展来讲,特别要谨防环境法学研究的“泛伦理化”倾向。关于这一问题,李启家教授有颇为经典的见解,即:“环境法学本质上属于法学范畴,对于其他学科知识的借鉴和援引都是为了促进环境法学的研究,都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不应当简单移植甚或完全照搬其他学科的理论;应当根据环境法学环境问题的基本特征,分析这些特征对法律的要求,从法学的视角来认识和分析环境问题,从而产生法学对环境问题的解释。环境法也许是传统法律的革命者,但只要是法律家族的成员,必然要继承法律的传统,贯彻法律的思维,没有继承,就没有发展,不懂传统,就不会创新!”参见杨朝霞:《回应月禾:环境法学真难》,载“碧水蓝天”法律博客,http://yangzx. fyfz. en/art/613501. htm,2010年9月12 日访问。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