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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刑事审判制度改革若干问题之探讨 ——以《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为视角

    [ 陈光中 ]——(2012-1-12) / 已阅17263次

    [10]《论语·子路》。
    [11]《唐律》“同居相为隐”条。
    [12]转引自《陈光中法学文选》(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26页。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14][美]德肖微茨:《最好的辩护》,唐交东译,法律出版社1994版,第482页。
    [15]广西杨在新等4名律师为北海市一起伤害致死抛尸案的4名被告人辩护。在庭审前,其中2名律师向3名证人进行了询问并做了笔录和录像,证明4名被告人当晚和他们在一起并没有作案时间。4名被告人中有3人在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是在庭审过程中又集体翻供,称是由于刑讯才被迫承认的。北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翻供、证人的证明,推翻了指控事实,致使案件审理工作陷入僵局,3名证人证言明显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有包庇犯罪的嫌疑。随后,北海市公安局对3名证人启动了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北海官方称:3名证人已经供述了包庇被告人的事实;被告人承认了翻供系受杨在新等律师的教唆所为。4名律师遂被指控触犯《刑法》第306条规定,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其中杨在新被逮捕,其他3名律师被取保候审。该案目前在进一步处理当中。
    [16]张有义:《伪证罪又陷四律师》,载《财经》2011年第15期,第108页。
    [17]陈聪富主编:《月旦小六法》,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0年版。
    [18]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第352页。
    [19]复审制是指完全重复第一审的审理程序,把第一审中审理过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新的事实和证据,再重新进行审理,做出判决。德国的第二审采用复审制。事后审查制是指第二审法院审查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有无错误,一般不再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日本的第二审程序采用事后审查制。续审制是指在第一审审理的基础上继续进行审理。续审制多用于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程序很少适用。详见陈光中主编:《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262-263页。
    [20]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开庭审理。第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被告人上诉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庭审理:(一)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需要开庭审理的;(二)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的开庭审理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21]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第361页。
    [22]详见陈光中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88页。
    [23]陈聪富主编:《月旦小六法》,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0年版。
    [24]《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3款规定: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5][英]丹宁:《法律的正当程序》,刘庸安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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